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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二審律師,到底還能做什麽?

當前,刑事案件二審不開庭,似乎已經成了常態。部分法官還肯見壹見辯護律師,親自聽壹聽辯護意見;但,確實存在某些個別承辦人,不肯見律師,只是催促律師盡快提交書面辯護意見,然後……其實就沒有然後了,直接維持壹審判決了。

這是極不該出現的現象。對比民事、行政二審案件,大概率而言,在案情不明朗的前提下,民事、行政案件也確實很難出現二審合議庭全員開庭審理的情況;但絕大多數民事、行政案件的二審,都會由承辦法官、至少是由承辦法官助理組織壹次調查談話。事實上調查程序也是進行壹遍庭審程序。在調查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和律師的觀點能夠得以表達。

甚至,在山東省泰安市的民事再審審查過程中,都采取談話、進行簡易庭審程序的方式,進行審查。我是非常認同這種做法的,因為只有開庭,承辦法官才有機會聽到當事人和律師的聲音,二審、再審的程序功能、價值,才有可能夠得以實現。

但是,刑事案件,普遍來說,二審開庭的情況不多,這似乎是全國性的現象。我是非常希望刑事案件二審能夠進行開庭審理的,至少要進行調查談話,充分聽取律師意見。刑事案件二審是很重要的壹個程序,在此過程在律師能做的事情很多;而且當事人程序性權利也應當得到尊重。

通常,刑事二審階段,為了達到有效辯護的目的,我的常規動作是:

第壹,梳理壹審法院審理階段的程序違法、錯誤類的問題。程序問題雖然壹直不被重視,但是,很難繞開,所以向二審法院指出壹審法院存在的程序性問題,通常都會得到二審法院的重視。

第二,提交書面的二審開庭申請書。對我來說,這份開庭申請,不是壹份格式性的文書,而是要基於個案的實際情況,結合法律、司法解釋的規定,盡可能說清楚案件存在二審開庭的必要性,通常來說是壹份濃縮版的辯護意見。

第三,考慮證人出庭。基於某些事實問題,律師自然有權利提出證人出庭作證的申請,聽與不聽是法院決定的,這類申請法院多半也不會同意,但是辯護律師通過提各種申請,其實就是在告訴承辦法官某些地方存在問題,盡可能引起二審承辦法官的關註。

第四,起草壹份詳細的庭前辯護意見。

……能做的其實很多的……

2021.5.5 河南洛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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