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案件中親屬為自己辯護可以嗎?
是的,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二、辯護權的基本內容
辯護權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的最基本、最核心的訴訟權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辯護權壹般包括:
(1)陳述權。訊問被告人時,給他陳述和申辯的機會。
(2)質證權。刑事被告在審判過程中向證人和專家證人提問的權利。
(3)申請調查證據的權利。刑事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調取證據、傳喚證人,專家證人也有權要求與其他被告人對質。
(4)辯論權。刑事被告有權就事實和法律、證據的證明力和程序問題進行辯論。
(5)選擇捍衛人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提供法律幫助和為自己辯護。
(6)救濟權。刑事被告人不服法院判決、裁定的,有獲得救濟的權利。
(7)撤回申請的權利。為防止有回避理由的司法人員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賦予被告人申請回避的權利,作為壹種救濟方式。
三、防禦的類型和方式
刑事辯護壹般分為正當防衛、委托辯護和指定辯護。所謂正當防衛,就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自己的防衛。這種辯護貫穿於刑事訴訟的全過程。無論在偵查階段還是審判階段,被告人都可以進行自我辯護。自衛是壹種非常有效且經常使用的防衛方法。委托辯護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與法律允許的人簽訂委托合同,他人為自己辯護。這裏的其他人可以是律師或其他公民。與自我辯護相比,委托辯護更有利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充分行使辯護權,因而成為現代刑事訴訟中最重要的辯護方式。指定辯護是指在法律規定的特定情形下,法院指定辯護律師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被告人進行辯護。
如果犯罪嫌疑人的親屬恰好是律師,不作為辯護人沒有限制性條件,親自為犯罪嫌疑人辯護也是最合適的。司法部門沒有資格因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而剝奪其辯護權,但刑事案件中辯護人的壹些基本權利往往因為缺乏明確的立法保障而得不到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