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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

刑事法律援助的條件和對象如下:

1,刑事法律援助條件:

(1)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2、刑事法律援助對象:

(1)有充分理由證明需要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二)因經濟困難無力或者完全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的(公民經濟困難標準由各地參照當地政府部門的規定執行);

(三)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是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其他作為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因經濟困難無力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4)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所需材料:

1、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身份證明,代理申請人還應提交代理證明;

2.經濟困難證明;

3、與申請法律援助事項相關的案件材料。

綜上所述,法律援助有效保障了訴訟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律師,為經濟困難人員或特殊案件提供免費法律服務的壹種法律保障制度。實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要求;法律援助是實現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其本人或者近親屬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指定律師為其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為其指定律師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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