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刑事案件壹般要經過三個程序,即偵查階段(對應的辦案部門壹般是公安機關,少數其他犯罪如貪汙賄賂、危害國家安全等的特殊管轄不在本文討論範圍之內)、審查起訴階段(對應的辦案部門是檢察院)和審判階段(對應的辦案部門是法院)。每個階段的具體時間和流程如下:
需要特別註意的是,偵查、審查起訴階段不包括重新計算期限的案件(如公安機關發現犯罪嫌疑人實施其他重要犯罪,檢察院變更管轄)和不計入辦案期限的案件(如精神病鑒定)。法院審理階段不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和法定延長、中止審理和變更管轄、變更各階段強制措施的情形。如有上述特殊情況,時間將進壹步延長。
第二,被刑事拘留就壹定有罪嗎?會被判刑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十二條,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也就是說,壹個人的罪責只有經過法庭審判和法律判決才能確定。此外,其他任何機關都無權決定壹個人是否有罪,而在此之前,只有涉嫌犯罪。這壹點從家屬收到的刑事拘留通知書中也能看出來,壹般表述為“涉嫌”。
第三,刑事案件的黃金“搶救”期。
主要指取保候審和律師介入案件的最佳期限。犯罪嫌疑人在被逮捕前取保候審的成功率最高。具體節點如下:
1.壹般情況下,公安機關會在刑事拘留7日內報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會延長羈押期限。不批準的,取保候審。檢察院審查期限為7天,共計14天。即“黃金14天”。
2.特殊案件是指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案件。公安機關對這三類案件會延長刑事拘留至30日,壹般在刑事拘留30日內提請檢察院審查逮捕。如果檢察院批準逮捕,會延長羈押期限。不批準的,取保候審。檢察院審查期限7天,共計37天。也就是《黃金37天》。
3.犯罪嫌疑人壹旦被抓獲,取保候審的成功率會大大降低,犯罪嫌疑人被定罪處罰的可能性也會大大增加。
4.無論批準逮捕與否,案件總體上仍將由公安機關繼續偵查,目前仍處於偵查階段。
5.在這個階段,律師的介入,由於案件還在偵查過程中,尚未定性,可以通過律師的工作極大地影響案件定性,從而改變案件的後續走向,提前為後續案件的最佳結果做準備。
第四,取保候審,會沒事嗎?
根據刑訴法的規定,取保候審其實也是強制措施之壹,但它是壹種相對較輕的不需要羈押在看守所的強制措施,仍然需要受到很多限制。換句話說,只是改變了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方式,暫時從看守所釋放,但案件並沒有結束,並不意味著他可以高枕無憂,因為他隨時都有可能被收押。從筆者辦理的案例來看,這樣的案例很多。當然,總體來看,犯罪嫌疑人壹旦被取保候審,後續案件被從輕、減輕甚至駁回、不起訴、中止的可能性會大大增加。
5.刑事案件的最終結果是什麽?
1.案件的證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規定,包括:物證;書面證據;證人證詞;受害者的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鑒定和調查實驗記錄;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
2.法律條款。
3.律師的有效辯護。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及其家屬的個人因素。
5.受害者的因素。
6.辦案機關和具體承辦人的因素。
7.最新的政策和政治因素。
8.輿論因素。
9.案件本身的性質和影響。
六、律師在刑事案件中的作用。
1.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轉達家屬的慰問,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大的精神和法律支持。
2.及時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提供法律咨詢,告知其權利,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辦案機關誘導或誤導。
3.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申請取保候審。
4.對辦案機關違法辦案行為的投訴和申訴。
5.收集本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證據。
6.查閱、摘抄、復制案卷。
7.參加庭審並進行辯護,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8.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案件各個階段的全部合法權益,積極與辦案機關和人員溝通,爭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全部或部分合法權益。
9.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屬提供全流程辯護方案,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爭取寬大處理。
7.為什麽律師在刑事案件中不能承諾結果?
1.根據法律,刑事案件中的律師不能承諾結果。壹旦承諾,就涉嫌違法。筆者想提醒大家,任何律師、專家等承諾刑事案件結果,保證100%無問題的人,都要謹慎對待。這樣的人就算敢答應,也絕對只是口頭答應,基本上是騙子。
2.客觀因素不允許,不可控因素太多。詳見第5條。
8.關系在刑事案件中作用大嗎?
不可否認,它是有壹定作用的,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遷就民情,疏通反映問題的渠道或者吸引壹些關註。但不是決定性因素。對於壹個案件來說,證據、事實和法律是決定性因素。絕不會出現因為關系而顛倒黑白、混淆是非的情況。原因很簡單。如今,公安機關正在全面推進“司法責任制”改革。壹個案子錯了,就要終身追責,沒有人會為了壹個案子拿自己的命去冒險。隨著反腐敗的深入和“制約權力”的壹系列制度建設的不斷加強,關系的作用有所下降。就筆者承辦的刑事案件而言,不存在額外的所謂“關系”,都與公安機關正常溝通,但案件基本在法律框架內得到圓滿處理。可以說,正常溝通解決不了的問題,再找關系也解決不了。
9.在刑事案件中,家屬可以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嗎?
在判決生效之前,壹般是看不到的。當然,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取保候審或者被監視居住,是可以回家見家人的。
X.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能做什麽?
1.向辦案機關索要刑事拘留通知書,可以初步了解當事人因何罪被拘留,何時被拘留,關押在哪個看守所。
2.可以去看守所,根據情況給當事人送適當的錢物。壹般每個月的押金可以從幾百元到壹千元不等。衣服盡量單層,沒有夾層,藥品盡量不開封。
3.可以委托辯護律師參加會議了解情況,及時為當事人提供法律咨詢,也可以委托律師傳達法律允許的信息,比如生活工作中的壹些事項。不僅要讓看守所裏的當事人詳細了解法律,家屬自己也要詳細了解法律規定和實際操作。刑事辯護是壹場協同戰爭,是壹項綜合性的戰略和工作。只有整合壹切有利因素,才能最終幫助當事人取得好的結果。
4.照顧好自己和家人,穩定情緒——這很重要。筆者見過和遇到過很多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後,家屬的不平靜甚至失控。去醫院的無序最終會害了自己,也害了看守所裏的當事人。如果委托律師,請充分信任和配合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