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犯罪的犯罪嫌疑人最後會不會坐牢,要看具體案情,最後由法院來作出判決。如果法院判決實際處罰,就要坐牢。如果法院判決緩刑或者無罪,就不會坐牢。下面我來說說具體情況,供大家參考。
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會根據是否有犯罪事實和管轄權進行立案偵查。在偵查過程中,會先找到犯罪嫌疑人,再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強制措施。該措施包括刑事拘留、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公安機關將根據具體案件選擇采取具體措施。如果采取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等措施,就意味著犯罪嫌疑人在看守所外等待走司法程序。采取刑事拘留的,在規定的拘留期限內,由公安機關提請人民檢察院批準逮捕。檢察院經審查認為需要逮捕的,簽發相關文書決定逮捕,由公安機關執行逮捕。此時犯罪嫌疑人需要在看守所等待走完司法程序。檢察院認為不需要逮捕的,會向公安機關發出不逮捕通知書,然後公安機關會立即變更對犯罪嫌疑人的強制措施,將人釋放到看守所。
案件偵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會將案件起訴到檢察院,由檢察院進行審查。然後檢察院任務證據充分,犯罪事實清楚,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就向法院提起公訴,然後由法院審理。檢察院認為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補充偵查後再起訴,或者檢察院不直接起訴。如果檢察院不起訴,那麽犯罪嫌疑人就沒有刑事責任。如果公訴到法院,法院最終會根據案件的具體事實,給嫌疑人壹個公正的審判。這時候又回到文章開頭說的。如果法院判決罪犯確實被判刑,那麽他就得坐牢。如果判緩刑(死刑除外),那麽他就不用坐牢,但是緩刑期間不能再犯罪,否則就要坐牢。
以上是我自己的壹些理解,可能有不當之處。請大家批評指正,壹起討論。謝謝大家!
刑事犯罪不壹定導致監禁。罪犯除被判處徒刑外,還可以被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被法院判處罰金,被管制、緩刑、監外執行。
人民檢察院不起訴。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二款規定,犯罪分子犯罪,但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也稱為相對不起訴。比如很多未成年人犯盜竊罪。如果犯罪數額不大,而且都是初犯或者偶犯,檢察院往往會做出這種相對不起訴的決定。
2.法院決定管制並單處罰金。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的刑罰包括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和罰金。其中,對於壹些輕微的刑事犯罪,可以判處管制,單處罰金。管制不需要監禁,會要求參加社區矯正。單罰就是法院只判決繳納罰金,沒有其他處罰。
3.法院決定暫緩判決。
緩刑是刑罰執行的壹種方式。對犯罪分子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給予緩刑。對被宣告緩刑的罪犯,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在緩刑考驗期限內,如果罪犯沒有嚴重的違法違紀行為,原判刑罰就不執行,當然也就不需要坐牢。
4.監外處決
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因患有嚴重疾病需要保外就醫的,以及懷孕或者哺乳的婦女,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暫予監外執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嬰兒,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顧名思義,這時候他們不用坐牢。
刑事犯罪肯定會受到懲罰。大多數罪犯都要坐牢。
至於要不要入獄,入獄多長時間,不能壹概而論被告人所犯罪行的性質、程度、後果和主觀惡性。
有的輕微刑事犯罪,有的輕微犯罪,有的過失犯罪,不需要判處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只要判處管制或者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沒收財產,就可以達到處罰的目的。
對外國人犯罪的人也可能被驅逐出境。
壹些罪犯已被判處三年徒刑,或因各種因素可能被緩期執行。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再犯新罪,過去沒有發現新的犯罪行為,情節嚴重沒有違法違規行為的,視為刑罰執行完畢,不需要再次入獄。
有的人犯罪情節嚴重,被判處較重刑罰,但因病情嚴重,不適合羈押,也可能被取保候審或監外執行。
目前,在世界範圍內,刑罰執行的總體發展趨勢是輕刑化和非監禁化越來越多。如果罪犯犯罪情節輕微,能夠在社會上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不會危害社會,司法機關會盡量不將其收監。這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表現。
不是所有的刑事犯罪都在監獄裏。
刑事犯罪是因為某人的行為而觸犯的刑法。
然而,刑事犯罪不壹定導致監禁,因為刑事處罰不僅僅是監禁的壹種形式。
我們通常說的有期徒刑的標準刑期是在監獄服刑,但監獄服刑的只有死緩、無期徒刑、有期徒刑,但犯罪的刑罰有死刑、拘役、管制、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後四種不需要在監獄服刑,也就是不會坐牢。同時,緩刑和免予刑事處罰在監獄內不予執行。
總的來說是嚴重的刑事犯罪,會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監禁的可能性很大。
如果罪行輕微,妳可能不用坐牢。
也就是說,要看具體犯罪的嚴重程度。
另外,如果自首認罪,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不坐牢的概率更大。
希望能幫到妳。
刑事犯罪和監禁之間沒有壹壹對應的關系。可以說,犯罪的不壹定坐牢,坐牢的都是罪犯。
0.大多數情況下,大多數罪犯在被起訴(包括公訴和自訴)後,如果被法院定罪,都會坐牢。
1.以下情況,刑事犯罪後被定罪,不需要坐牢。
例如:
壹、犯罪情節輕微,免予刑事處罰。玩忽職守等共同犯罪,情節輕微的,可以免予刑事處罰。
b、犯罪可判緩刑。交通肇事罪等普通犯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但被害人積極賠償經濟損失並取得刑事諒解的,可以從輕緩刑。
c、犯罪,但因懷孕或患有嚴重疾病不適合服刑的,壹般判處暫予監外執行。
D.犯罪但依法被赦免的。比如歷史上有些戰犯和政治犯被赦免過很多次。
2.在某些情況下,及時犯了罪但不會被審判,或者審判後沒有必要坐牢。
例如:
壹、犯罪已超過刑事案件的追訴期限。
b、證據不足,犯罪事實存疑。
c、刑事自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不予追究。
刑事處理或監禁等...刑事案件的性質多種多樣?殺人、放火罪、盜竊罪、盜竊罪、詐騙罪、販賣毒品罪、吸毒罪種類繁多,犯罪主體的年齡具有危害社會的特點。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量刑時態度和表現不壹,有的量刑後由人民監督等等。,並且死刑緩期執行或者死刑立即槍決。
妳好,根據妳提出的問題,結合以往的經驗,談談我的看法。
刑事犯罪不壹定導致監禁。原因如下:
第壹,從犯罪的方面來說是不需要坐牢的,壹般是年齡問題。犯罪時年齡在14歲以下的人被認為是犯罪,但不會坐牢。對於已滿14周歲,但未滿16周歲的,可以不對部分犯罪實行刑事處罰。但是應當責令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此外,雖然規定對已滿75周歲的犯罪分子可以或者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但實際操作中,對於普通案件,不會判處有期徒刑。
第二,從案件性質來看,有不需要監禁的情況。刑事犯罪可罰可不罰。簡單來說就是對劇情沒有傷害。可以免除或者減輕處罰,免除處罰的人不需要坐牢。雖然這是刑事犯罪,但他們不會坐牢。
其次,在檢察院不起訴或者撤銷案件。這類案件雖然是犯罪行為,但是考慮到綜合原因,不起訴或者依法駁回起訴的,壹般不需要坐牢。沒有依法查處的刑事案件,不需要坐牢。
第三,如果案件審理後暫緩執行,被判刑人可以不坐牢。在壹些實體案件中,人們根據案件的情況取保候審,審判後被判緩刑的人將不必坐牢。
以上是我的看法。如有不妥,請見諒。謝謝妳。
刑事犯罪就壹定要坐牢嗎?怎麽區分?
綜上所述,壹個罪犯是否會被拘留,主要看犯罪的嚴重程度,看情節是否惡劣;是否有法定或者酌定從輕處罰的情節。電影中,犯罪的人會被稱為“監獄”,但實際上,刑事犯罪並不完全等於監禁。分開說:
首先,嚴重刑事犯罪嫌疑人基本都是要坐牢的。
比如故意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嚴重犯罪。這類罪犯手段殘忍,情節惡劣,其人身危險性和社會危害性非常大。他們肯定會被判實刑,然後投入監獄進行教育改造。
其次,輕微刑事案件不用坐牢。
這類犯罪壹般是指刑期在3年以下的案件,如輕傷、危險駕駛、交通肇事、盜竊等。根據犯罪情節,犯罪嫌疑人認罪、悔罪、退贓、立功等,可以從輕處罰,判處緩刑,不坐牢。其實這樣做就是給這些人壹個創新的機會,有利於他們轉型。
最後,特殊情況的人不壹定要坐牢。
根據法律規定,三類人員即使被判刑也可以暫予監外執行。壹是有需要保外就醫的重疾;二是懷孕或哺乳嬰兒的婦女;第三,生活不能自理,適用暫予監外執行不會危害社會。當然,壹旦上述條件消失,刑期沒有結束,妳還是要入獄執行剩余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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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壹定。其實有很多情況是不用坐牢的。
由於題主提問的前提是刑事犯罪,所以我們只討論已經實際構成犯罪的情況。即便如此,也有很多不需要坐牢的情況。
根據刑法規定,我國刑事責任年齡為16周歲,也就是說,已滿16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於16周歲以下的人,只有兩種例外,可以追究刑事責任:1是刑法規定的八種特別惡劣的情形,超過14周歲就可以這樣。第二種情況,情節特別嚴重的,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可以對已滿12周歲的人提起公訴。
經有資格的機關依照法定程序鑒定,犯罪時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即無刑事責任能力人,可以不負刑事責任。
但即使不追究刑事責任,也要去相應的精神病機構強制醫療。
另外,對於間歇性精神疾病患者在精神正常的情況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責任。
1級,防身。
刑法中明確規定了正當防衛,沒有超過必要限度的,不承擔刑事責任。此外,還特別規定,對正在進行的嚴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毆打、殺人、搶劫、強奸、綁架等暴力犯罪進行自衛的,不論後果如何,不負刑事責任。
言外之意,正當防衛本身就是以正義對抗非正義,是為了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個人的合法權益,是國家鼓勵和保護的。
第二類,緊急避險。
類似於正當防衛,刑法規定了緊急避險。即為了保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個人合法權益不受正在發生的危險的侵害,需要采取緊急避險行為,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沒有超過必要限度,因此不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刑事訴訟的相關流程,可以從審查起訴、審判和刑罰執行三個環節將其分為三類。
根據刑事訴訟法等相關法律的規定,檢察院在某些案件中可以辦理不起訴,這與構成刑事犯罪的問題有關,即相對不起訴,如果犯罪情節輕微也稱為不起訴。
檢察機關經審查,認為犯罪嫌疑人的行為已經構成刑事犯罪,但犯罪情節較輕的,可以不予刑事處罰,也可以不起訴。
壹個是緩刑。既然是緩刑,那麽實際執行的就是非監禁方式,也就是社區矯正的方式。但需要註意的是,即使緩刑,也可能存在判決前羈押的情況。
第二種是管制,類似於緩刑,需要社區矯正。
三是單壹附加刑,包括罰金、驅逐出境和剝奪政治權利。
四是免於刑事處罰,這和檢察院的相對不起訴很像。都是針對那種犯罪,比較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
這種情況是指被判處實際刑罰——有期徒刑——包括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然後在看守所或者監獄沒有服刑的人。
壹是暫予監外執行。正是因為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和哺乳自己的嬰兒等特殊情況,被暫予監外執行。
這種情況需要按照法定程序由主管機關進行鑒定,在相應情況消失後,如果刑期未滿,則繼續收監。
二是假釋。即嚴重悔罪的人,在刑罰執行壹段時間後,認為應當采取假釋,讓他先回歸社會,這樣才不會危害社會,所以可以決定假釋。如果假釋期滿沒有相應的違法行為,那麽剩余刑期就不執行。
所以,嚴格來說,假釋不屬於主體要求的類型,但剩下的信息刑不需要收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