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審理期限如何計算?
問題1壹、二審刑事公訴案件,壹審自訴案件,二審自訴案件,被告人被羈押的,如何填寫審理期限的起止日期?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03條、《關於嚴格執行案件審理時限制度的規定》(以下簡稱《若幹規定》)第壹條、第八條,適用普通程序羈押被告人的第壹審刑事公訴案件、第壹審刑事自訴案件和第二審刑事公訴案件。本月1日至次月1日、本月最後1日至次月最後L日的審理期限為壹個月的,半個月的審理期限按15日計算,案件的審理期限從立案次日起計算。例如:6月1為申請日,試用期為6月2日至7月1,不晚於7月16。例如,6月30日為申請日,試用期為7月1日至7月31日,不晚於8月15日。
問題二:第壹審刑事案件簡易程序改為普通程序。試用期怎麽算?
答:根據《若幹規定》第八條規定,第壹審刑事案件由簡易程序審理轉為普通程序審理的,審理期限從決定轉為普通程序的次日起計算。如果法院在3月1日決定將案件由簡易程序變更為普通程序,變更後的審理期限為:3月2日至4月1日,最遲不超過4月16日。
問題三:壹審、二審刑事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如何計算?
答:刑事訴訟法第126條規定情形的壹、二審刑事案件,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96條)規定,經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批準(決定),延長審理期限壹個月。如3月1為立案日,4月16為原審期屆滿日,高院核準(決定)後的審期為3月2日至5月16日。
問題四: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延長審理期限如何計算?答:根據《若幹規定》第1條規定,經我院院長批準,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延長兩個月。例如:3月1為立案日,4月16為原試用期屆滿日,經我院院長批準延長試用期兩個月,則修改後的試用期為3月2日至6月16日。
問題5:刑事部分先報高院,民事部分經院長批準延期的刑事附帶民事案件。試用期怎麽算?
答:根據《上海市法院關於審理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的若幹意見(試行)》第五十條規定,刑事部分和附帶民事部分都需要延長審理期限的,應當先向庭長報告。刑事部分延長審理期限後,附帶民事部分不能同時審結的,應報請我院院長批準延長審理期限兩個月。比如3月1是申請日,4月16是原試用期的到期日。刑事部分經高院延期,民事部分經院長批準延期後,審理期限為3月2日至7月16。
問題六:被告人被鑒定為精神病的刑事案件,如何計算審理期限?答:根據《若幹規定》第八條,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的期限不計入審理期限。如人民法院3月1立案,3月20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告人進行精神病鑒定,4月30日收到精神病鑒定報告(精神病鑒定時間為3月20日至4月30日,* * *為1個月,11天,不計入審理期間)。修改後的試用期為3月2日至5月27日。
問題7。單獨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的刑事案件。試用期怎麽算?
答:根據《若幹規定》第九條,另行委托或者指定辯護人、辯護律師的,從延期開庭之日起至第十日止準備辯護的時間不計算在審判期間。比如6月1日是立案日期,合議庭在6月21日宣布延期審理,是因為辯護人或辯護律師另行委托或指定。如果合議庭決定6月27日恢復審理(準備答辯的時間為7天,不計入審理期限),本案原定審理期限由6月2日變更為7月16日。6月30日後恢復審理的(準備答辯時間超過10天),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7月26日。
問題八:檢察機關申請延期審理的刑事案件期限如何計算?
答: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補充偵查終結移送人民法院後,人民法院重新計算審理期限。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關於人民法院對人民檢察院提出延期審理的案件如何計算審理期限的批復》(法研[200443])進壹步明確,人民法院審理此類案件的期限,應當自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檢察院恢復庭審通知的次日起重新計算,原審理時間不計算為新的審理期限。比如3月的立案日期為1,原審期為3月2日至4月16。3月20日,公訴機關提出延期壹個月補充偵查,合議庭同意延期。如果公訴機關在4月24日完成補充偵查,人民法院在4月25日收到檢察院提交的《提請恢復開庭審理通知書》。案件審理期限從4月26日起重新計算,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4月26日至5月25日,最遲不超過6月9日。
問題9:因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如何計算審理期限?
答:根據《若幹規定》第九條第(五)項,本院同意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延期開庭不超過壹個月的時間不計入審限。比如6月1為立案日,原試用期從6月2日開始,到7月16日結束。合議庭決定6月21日延期審理,6月30日恢復審理(延期審理的時間為10日),故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7月26日;如果合議庭於6月21日決定延期審理,並於7月21日後決定恢復審理(延期審理超過壹個月),則修改後的審理期限為6月2日至8月16日。
問題10開庭審理的第二審刑事案件如何計算審理期限?
答:根據《若幹規定》第九條第(四)項規定,人民檢察院在二審期限內閱卷超過七日的時間,不計入二審期限。例如,立案日期為6月1,原審期為6月2日至7月16,6月3日卷宗移送檢察院,6月22日檢察院退回卷宗(閱卷時間為20天,超過13的天數不計算),那麽修改後的審期為6月2日至7月29日。另壹方面,檢察院閱卷不滿七天的時間應計入審限,故原審限不變,為6月2日至7月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