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的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六條第壹款規定:“因犯罪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經濟損失的,依法給予刑事處罰,並根據情節給予經濟損失賠償。”
2.《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規定:“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財產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四條第壹款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受到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死亡的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第壹條規定:“因刑事侵犯人身權利遭受物質損失或者財產被犯罪分子破壞的,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犯罪行為受到精神損害的被害人提起的附帶民事訴訟,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5.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批復》規定:
“根據《刑法》第三十六條、《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受案範圍的規定》第壹條第二款的規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精神損失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者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審結後另行提起精神損害賠償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由於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的規定,我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賠償範圍僅限於刑事侵犯人身權利所遭受的物質損失或者犯罪分子所遭受的物質損失。
擴展數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人身損害賠償包括下列費用:
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以下簡稱《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
人身損害賠償的範圍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康復費、後續治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