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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無力償還怎麽辦?

刑事附帶民事案件中對方當事人無力賠償的應對措施;

1.原告有能力賠償並隱匿財產的,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被告的財產。發現財產後,可以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2、無力償還的,協商分期清償賠償金;

3.如果被告沒有勞動能力,生產有困難,法院可以終結賠償案件。

《刑事訴訟法》將賠償範圍界定為“物質損失”。《刑事訴訟法》解釋明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為治療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受害人是殘疾人的,還應當賠償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等費用;被害人死亡的,還應當賠償喪葬費等費用。”

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的標準是什麽?

(1)醫療費用:根據實際發生的費用,限於身體傷害的醫療,不包括整形手術和康復治療所產生的費用;(2)誤工費:以受害人工作單位實際扣除為限,不高於當地平均生活水平的三倍;(3)護理費:指護理人員根據醫療需要實際支出的費用。不高於醫院護士的實際收入;(四)交通費用:限於必要且實際發生的費用;(5)住院夥食補助費:按當地國家機關普通工作人員夥食補助費標準計算;(六)被扶養人生活費:按照被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的程度和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支出標準計算;(7)喪葬費:以法院所在地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六個月計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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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

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有權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民事訴訟法第254條

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四十二條、第二百四十三條、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的執行措施後,被執行人仍不能償還債務的,應當繼續履行義務。債權人發現被執行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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