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起訴狀適於刑事公訴案件的被害人或者法定代理人以及近親屬,在人民檢察院對被告人提起刑事訴訟後至壹審宣判前,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物質損失時用。下面是我收集的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歡迎參考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壹)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男,21歲, x x市x x面粉廠工人,住某市x x區x x路20號。
法定代理人:康某民,男,64歲, x x省x x市老幹部局退休幹部,住址同上,系原告人之父。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楊某林,男,29歲,某面粉廠工人,住本廠宿舍。
訴訟請求: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醫藥費等經濟損失52626.11元。
事實和理由:
我和被告人同在壹個單位工作,1999年7月29日上午11點,我正坐在車間的窗臺上休息,被告人從外車間提著壹個盛有稀料的小桶放在我的跟前,說足想刷刷小桶拿回家釣魚,我出自好意地對被告人說:?我幫妳把小桶燒燒吧。?隨即劃壹火柴放在小桶裏,桶裏的稀料開始燃燒起來,我馬上跳下窗臺,這時被告人看到自己的小桶著火,壹氣之下將小桶裏的稀料潑到我身上,頓時我渾身著火,疼痛難忍,幸虧在場的同事相救,才免於更大的傷害。
燒傷後,我先後到解放軍某醫院和某醫學院附屬醫院治療,***花去醫藥費18315.76元,原告A_T-資損失每月245元,休病假每月只開76.20元,到目前13個月***2194.40元,病人營養費(13個月)2000元,病人護理費(3人,40天)即原告人的父、母及哥哥按壹般臨時工計算每天工資10元,***計1200元。其他費用:護理人員住宿費264元,護送病人的車費330元,護送病人、大夫、司機***9人,招待費85元,復印照相費40元,護理人員來回車費152.10元,電話費44.55元。
1999年9月10日,經本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燒傷後橈神經致其腕關節、指關節功能嚴重障礙,功能喪失50%以上,全身燒傷面積40%,最後結論屬重傷。被告人現已被x x市人民檢察院依法提起公訴。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規定,原告人依法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人賠償因其犯罪行為給原告人造成的經濟損失,並負擔我因傷致殘失去部分勞動功能的傷殘補助費24000元、整容費5闐0元,以上費用總計53626.1l元,減去被告人繳納的'1000元,應負擔原告人52626.11元。
證據及證據來源:
1.某市公安局司法技術鑒定書1份;
2.醫療費單據93張;
3.去醫院來往車票48張。
此致
x x市人民法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康某(簽、印)
1999年9月16日
附:本訴狀副本1份。
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二)1995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滿與被害人毛遠淑因糾紛,頓起殺害被害人動機,遂用兇器向被害人打去。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況下,被告人又殘忍用繩索將被害人勒死並用繩索將被害人拖至屋外將被害人屍體拋於深山中,於事發後三天被群眾發現。
法律文書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汪守珍,女,61歲,漢族,重慶市忠縣人,住忠縣善廣鄉上坪村13組,系被害人毛遠淑之母。
委托代理人:吳遠國,重慶泰源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毛遠權,男,漢族,現年37歲,重慶市忠縣人,原住忠縣善廣鄉上坪村13組,現住忠縣忠州鎮人民路六巷12號4?2#,系原告人汪守珍之子,與被害人毛遠淑系姐弟關系。聯系電話:15909355336。
被告人:汪守滿,男,39歲左右,漢族,重慶市忠縣人,住重慶市忠縣善廣鄉楊鶴村六組,因涉嫌故意殺人罪,現羈押於忠縣看守所。
訴訟請求:
1、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追究被告人汪守滿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判處被告人汪守滿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生。
2、請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賠償原告人死亡賠償金82520元,喪葬費13492.5元,扶養費34620元,交通費800元,精神損失費10萬元,其他損失1萬元,以上***計241432.5元。
事實與理由:
1995年12月14日晚上,被告人汪守滿與被害人毛遠淑因糾紛,頓起殺害被害人動機,遂用兇器向被害人打去。在被害人未死亡的情況下,被告人又殘忍用繩索將被害人勒死並用繩索將被害人拖至屋外將被害人屍體拋於深山中,於事發後三天被群眾發現。後被告人畏罪潛逃十幾年,終於今年5月被公安機關抓獲歸案。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造成原告人家破人亡:因被害人不幸遇害,被害人父親因悲傷過度於事發三月去世;被害人母親也因此事患上精神分裂癥至今;被害人之女因被告人的行為也導致其無家可歸,現杳無音信;被害人之子也因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未能得到良好教育,成年後走上了犯罪道路。
原告人認為,由於被告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情節十分惡劣,後果極其嚴重,社會影響極壞,民憤極大,人民法院依法應當判處被告人極刑。同時,被害人毛遠淑在案發時,其二個孩子都是未成年人,被告人的犯罪行為導致被害人家破人亡,流離失所,其精神和經濟上均遭受了不可彌補的巨大損失。根據《刑事訴訟法》、《民法通則》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若幹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被告人依法應當承擔被害人的全部損失的民事賠償責任。為此,為維護原告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77條之規定,特向貴院提起訴訟,請依法判處。
此致
重慶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具狀人:汪守珍
二00九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