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涉及產權關系的,基準收費標準為5000元/件,最高浮動幅度不超過50%,浮動幅度不限。
2、涉及財產關系的,根據訴訟(糾紛)金額,按比例累計收費:
(1)65438+萬元以下(含65438+萬元)部分收費標準為5%,收費不足2000元的每件按2000元收取;
(2)65438萬元至50萬元(含50萬元)的4%;
(3) 50萬元至100萬元(含654.38+0萬元)為3%;
(4) 654.38+0萬元至500萬元(含500萬元)為2%;
(5)500萬元至654.38+00萬元(含654.38+00萬元)部分為654.38+0%;
(6)超過654.38+00萬元的部分,按照既有財產關系又有非財產關系的最高的案件計算,以收費較高的為準。
(2)計時收費
政府指導價每小時200-3000元。
(3)、風險代理費用
實施風險代理收費的,收費金額最高不得高於收費合同約定的爭議標的金額的30%。
(四)、其他規定
上述收費標準,各城市可根據當地社會綜合發展條件選擇浮動幅度。同壹地區的律師費用最低限額應當統壹,並報當地價格管理部門備案。
1.在基準價的基礎上,律師費最高可上浮2倍,最低可上浮30%。
2、縣級律師事務所可在基準價的基礎上,最高下浮60%。
3、對於壹審和二審案件,按壹審標準酌情減收費用。只辦理二審案件和執行案件的,可參照壹審收費標準減收費用。
4.上訴案件未啟動再審程序的,按3000元/件收取費用。上訴、再審成功的案件,可參照重大、疑難、耗時案件收費。
(五)、重大、疑難、耗時的訴訟費用。
律師事務所辦理重大、疑難、耗時的刑事、民事、行政訴訟案件時,可以在普通案件收費標準的5倍幅度內,與委托人協商確定具體收費標準。
(六)、關於市場調節價收費。
上述收費項目和標準以外的律師服務收費實行市場調節價,由律師事務所根據本所情況自行制定收費項目和標準,報當地價格、司法部門備案,公布收費項目和標準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