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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是檢察院起訴還是被害人起訴?

刑事案件起訴時,檢察院會通知被害人或其家屬,被害人或其家屬可以直接向法官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換句話說,檢察院的公訴只涉及刑事問題,不會幫妳處理民事問題,還是需要被害人或其家屬自己做壹些工作。

法律分析

對於普通案件,檢察院只負責起訴刑事部分,附帶民事訴訟應由被害人本人提起。當然,案件由檢察院審查起訴時,附帶民事起訴狀可以交給檢察院公訴科,由檢察院的人代為提交給法院;如果案件已經到了法院,受害人應向法院立案庭提交附帶民事起訴狀。當然,以上提交方式不叫自訴。自訴是被害人自己提起刑事訴訟,檢察院的人不同時提起公訴。在某些情況下,檢察院可以在提起刑事訴訟的同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國家或者集體財產遭受損失,有關單位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檢察院可以。因此,案件正在檢察院審查起訴的,應當向檢察院提交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書,由檢察院共同提起公訴,當事人不收取訴訟費。當事人也可以單獨提起民事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離開被監視居住的場所;(二)未經執行機關批準,不得會見他人或者通信;(三)提審時及時到場;(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幹擾證人作證;(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六)將護照等出入境證件、身份證件、駕駛證件交由執行機關保存。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情節嚴重的,可以逮捕;如果有逮捕的必要,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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