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直接經濟損失:指受害人因犯罪行為而直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如醫療費、護理費、賠償金等。
2.間接經濟損失:指受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間接遭受的財產損失,如因傷害導致的工作能力和收入的降低等。
3.精神損失: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而遭受的精神損失,如精神痛苦、精神折磨等。
4.合理費用:指被害人因犯罪行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所支出的合理費用,如律師費、交通費等。
需要註意的是,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獲得的賠償數額應當與其所受的損失相當,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範圍。另外,如果被害人已經通過其他渠道獲得了賠償,比如保險公司賠償,那麽在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只能獲得未賠償的部分。
總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中被害人可以獲得的賠償範圍包括直接經濟損失、間接經濟損失、精神損失和合理支出,但賠償數額應當與實際損失相當,不得超過其實際損失的範圍。
法律依據: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範圍:第十七條;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的,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因誤工減少的醫療費用和收入等全部費用,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夥食補助費和必要的營養費。
受害人因傷致殘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因日常生活需要增加而支出的必要費用和因喪失勞動能力而造成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和繼續治療實際支出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和後續治療費。
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壹款規定的有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事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誤工費等其他合理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