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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審判程序是怎樣的?

第壹章審前準備第1條書記員應當檢查審判設施是否齊全,標誌是否齊全、到位。第二條書記員應當核對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是否到庭。1.原告(上訴人)XXX和委托代理人XXX到底是不是;2.被告(被上訴人)XXX及其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第三人(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第三條書記員宣布請當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進入法庭就座。第四條書記員宣布:請安靜,現在宣布法庭紀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法院規則》,下列人員不得旁聽:18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者;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正在監外執行的人員和被監視居住、取保候審的人員;攜帶武器和殺人武器的人;其他可能擾亂法庭秩序的人。當事人、其他訴訟參與人和旁聽人員必須遵守下列紀律:旁聽人員必須保持安靜,不得鼓掌、喧嘩或者從事其他妨礙審判活動的行為;二、旁聽人員不準走動,不準進入庭審區域;三、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不得退庭,未經審判長同意,不得發言、提問,發言時應當起立,講究文明禮貌,不得攻擊、侮辱他人;四、未經法庭許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上錄音、照相或錄像;五、禁止吸煙和隨地吐痰;6.關閉傳呼機、手機等通訊設備。對於違反法庭紀律的人,法庭會給予口頭警告和訓誡。如果他們不聽勸告,審判長可以沒收錄音、錄像和攝影設備,命令他們離開法庭,或者經院長批準處以罰款和拘留。擾亂法庭秩序等嚴重擾亂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五條書記員宣布,現請本案審判長、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全體起立。第六條書記員應當向審判長報告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出庭情況。第二章審理第七條審判長宣布開庭:人民法院民事審判庭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0條(二審案件為第152條第1款)的規定,於今日公開(不公開)開庭審理原告(或上訴人)與被告(或被上訴人)糾紛壹案。(不公開舉行聽證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壹節核對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第八條核對當事人的身份。審判長:現在核對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的身份。原告(或上訴人)向法庭陳述其姓名、性別、出生日期、籍貫、職業和住所(陳述訴訟代理人的姓名、職業和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職業和住所)。委托代理人向法院陳述其身份和代理權限。被告(或被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陳述身份。第九條審判長詢問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對對方當事人出庭的身份是否有異議?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對方出庭的身份有異議嗎?第三人(或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對出庭的原、被告(或上訴人、被上訴人)的身份有異議嗎?在各方均表示無異議後,審判長宣布:第10條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出庭的,應當宣布開庭:被告(或上訴人)、第三人(或原審第三人、原審原告、原審被告。第二節宣布合議庭組成人員和書記員名單第11條審判長: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本案,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XXX擔任審判長,審判員(或代理審判員)XXX參加合議庭,書記員XXX擔任記錄員。會計師(工程師、翻譯)XXX接受我院委托,擔任本案的鑒定人(檢查員、翻譯)。第三節告知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第12條審判長:1。申請回避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規定,當事人認為合議庭組成人員、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與本案有利害關系,或者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審理的,有權申請回避,但申請回避時應當說明具體理由。2.出示新證據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和第125條規定,當事人有權提供證據證明自己陳述的事實和主張,經審判長許可,可以提供新的證據。3.經法庭許可,當事人可以向證人、鑒定人、勘驗人提問,並可以申請重新調查、勘驗、鑒定。4.辯論和請求法院調解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50條和127條的規定,當事人有權對對方的訴訟請求提出自己的意見,闡述自己的觀點,討論自己的訴訟請求,就如何認定案件事實和適用法律進行辯論。在案件開庭審理直至宣判前,當事人可以根據自願的原則,請求人民法院依法調解。5.原告有權放棄、變更或者增加訴訟請求,被告有權提起反訴;上訴人有權放棄、變更或者增加上訴請求,對方當事人有權進行答辯和反駁。原告增加或者變更訴訟請求、被告反訴以及上訴人增加或者變更上訴請求,應當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6、陳述最終意見的權利。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法庭辯論結束後,當事人可以向法庭陳述對案件處理的最終意見。當事人在法庭上必須自覺履行以下訴訟義務:1,依法正確行使訴訟權利;2.遵守法庭紀律和訴訟秩序,服從審判長指揮;3.有責任為自己的主張提供證據;4、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歪曲事實,提供虛假證據,不得偽造證據。否則,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第13條審判長問當事人:原告(或上訴人)是否在法庭上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翻譯人員)回避?被告(或被上訴人)是否在法庭上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翻譯人員)回避?第三人(或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是否在法庭上聽清楚了當事人的訴訟權利義務?是否申請合議庭成員、書記員、鑒定人(或者勘驗人、翻譯人員)回避?當事人申請回避的,審判長應當要求當事人陳述申請回避的理由,然後宣布,由於本案當事人XXX已向合議庭成員XXX或者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XXX申請回避,現在休庭,繼續進行,直至作出是否回避的決定。判決後,繼續開庭,審判長宣布判決:1。審判長:(1) XXX申請本案書記員(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XXX回避。經審查,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準許XXX提出的回避申請;或者(二)XXX申請XXX回避,經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準許其申請回避。案件變更為書記員(或鑒定人、勘驗人、翻譯),開庭日期另定。2.審判長: (壹)本案合議庭組成人員XXX的回避申請,經本院院長(或本院審判委員會)審查(院長為審判長的,是否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不允許XXX提出回避申請;(2) XXX提出的合議庭成員回避申請,經本院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審查,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準予XXX的回避申請。第14條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申請復議的,不影響案件的審理。復議申請應當在3日內提出,並通知復議申請人。第四節法庭調查第15條審判長宣布,現在進行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通過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舉證、質證,重點是當事人有爭議的事實和合議庭認為應當調查的事實,查明案件事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的訴訟請求有責任提供證據,也應當提供證據或者說明反駁對方訴訟請求的理由。第16條當事人陳述。1.原告(或上訴人)應向法庭陳述訴訟請求(上訴請求)及其所依據的事實和理由,並詢問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補充意見;(2)被告(或被上訴人)對原告(或上訴人)的訴訟(或上訴)進行答辯,詢問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補充意見;(3)第三人(或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進行陳述(或答辯),有獨立訴訟請求的第三人陳述訴訟請求和理由,詢問委托代理人是否有補充意見。第17條當事人請求增加或者變更訴訟(上訴請求)的,審判長應當詢問被告(被上訴人);原告(上訴人)提出XXX(寫明訴訟請求或上訴請求的增加或變更),增加(變更)了其原訴訟(上訴)請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原告(上訴人)可以請求對訴訟請求照原樣審理,也可以請求在15日答辯期滿後開庭。被告(被上訴人)是否同意當庭審理?因原告(上訴人)XXX追加(或變更)訴訟(上訴)並要求被告(被上訴人)XXX在答辯期內答辯,被告(被上訴人)XXX不同意當庭審理的,由審判長宣布延期審理(或當庭宣布下次開庭日期)。在二審程序中,原審原告增加獨立訴訟請求,原審被告提出反訴的,審判長應當宣布該部分訴訟請求在開庭後進行調解,不再開庭審理。第18條審判長告知當事人舉證的程序和要求:現當庭進行舉證和質證,當事人必須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進行舉證和質證。當事人舉證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的七種證據形式,即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2.出示證據時,要向法庭和對方提交自己證據的復印件,書記也要提供原件,以便當庭核對。應提供原始物證。如果不能提供原件,應說明原件存放的地點。法庭在出示和宣讀證據時,應當說明證據的名稱、來源和基本內容,說明提供該證據或者該組證據的目的以及證明什麽問題。4.對對方提供的證據進行質證,需要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對證據是否合法取得發表意見,同時明確陳述該證據是否能夠證明對方的主張。反駁對方觀點應說明理由或提供相關證據。5.對對方提供的證據未予肯定或否定的,視為對該證據無異議。質證意見答辯也需要明確表示同意或反對,否則視為無異議。6.質證壹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時,另壹方當事人可以就有關問題提問,但提問必須經審判長同意。第19條審判長總結證明範圍。第壹審案件的審判長應當根據訴訟請求的內容,告知原告另行提供證據。二審案件,審判長應當宣布維持原審判決,雙方無爭議,法庭不再重復調查,當事人不再舉證、質證。審判長總結了雙方無爭議的事實,並詢問當事人是否有異議。沒有異議記錄在案。對於有爭議的事實,要求當事人提供證據,逐壹質證。第二十條原告(上訴人)應當就自己的主張先向法庭提交證據,被告(被上訴人)應當進行質證。被告(被上訴人)應當提交證據反駁原告(上訴人)的訴訟(上訴)請求,原告(上訴人)應當質證。第三人(或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舉證,XXX質證。當事人舉證後,如發現壹方或雙方當事人對其部分主張未舉證,審判長應告知原告(上訴人)或被告(被上訴人)主張XXX,並向法庭提交相關證據。對於部分訴訟請求,當事人無法當庭舉證的,審判長應宣布原告(上訴人)或被告(被上訴人)提及的有關XXX的證據,應在開庭後*日內提交法庭,並在下次開庭時質證。逾期不提交的,視為無法提供證據,並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第21條證人出庭作證。證人出庭作證應當由當事人在庭審前或者法庭辯論結束前提出。證人XXX出庭作證;2.要求證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證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住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3)向證人宣布權利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十條、第102條規定,凡知道案件情況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出庭作證;證人應當向法庭如實陳述案件事實,不得作虛假陳述,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證人依法作證的權利受法律保護,法律禁止對證人進行任何打擊報復。四名證人向法庭陳述了他們對該案的了解。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應當分別向證人提問。六合法院成員向證人提問。七名證人退出法庭。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提供證人的壹方應當向法庭宣讀證人的書面證言,另壹方應當進行質證。第二十二條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應當出庭作證。傳喚鑒定人(檢察員、翻譯)出庭。2.要求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出示有效身份證件,詢問鑒定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職務、住所以及與當事人的關系。3.法庭應當宣讀委托鑒定書(勘驗、翻譯)。4.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宣讀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翻譯文本),並作出說明。5.經審判長許可,當事人應當分別向鑒定人(勘驗人和翻譯人員)提問。六合法院成員向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提問。7.鑒定人(勘驗人、翻譯人員)退庭。第二十三條宣讀或者出示合議庭收集的證據。1.法庭應當宣讀書證、證人證言和勘驗筆錄;在法庭上出示物證;在法庭上播放視聽資料。雙方對法庭出示的證據分別發表了質證意見。第二十四條審判長詢問雙方當事人是否有新的證據。第二十五條審判長應當向合議庭成員詢問是否有問題需要向當事人提問。宣布合議庭將就本案有關問題向當事人進行調查。要求壹方陳述,另壹方給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問要公正、客觀、明確,不能有偏見。第二十六條審判長宣布休庭:現休庭,合議庭對庭審中質證的證據進行審查後,繼續審理。(如果案件疑難復雜,或者庭審後有些證據需要調查核實,無法當庭認證的,可以直接進入法庭辯論程序,待法庭辯論結束後,再由合議庭開庭進行認證和判決)。第二十七條審判應當恢復,法庭應當予以證明。審判長應當根據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經過質證和合議庭調查核實,分別確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鑒定應當確認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能夠當庭確認的,應當當庭確認。合議庭評議後認為不能當庭確認的,應當在合議庭進壹步核實後,告知當事人在下次開庭時確認。證據的審查認定應遵循以下壹般規則:當事人只陳述自己的主張,不能出示其他相關證據的,其主張不予支持,除非對方認可。如果壹方提出的證據被另壹方認可或沒有反駁,其證明力就可以得到確認。如果壹方出示的證據不能被另壹方反駁,其證明力可以得到確認。4.雙方當事人就同壹事實分別舉出相反證據,但都沒有充分理由否定對方證據的,應當分別審查雙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結合其他證據綜合認定。物證、歷史檔案、鑒定結論、勘驗筆錄或者經公證、登記的書證,壹般比其他書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具有更高的證明力。6.證人提供的有利於與自己有親屬關系或者其他密切關系的當事人的證言,證明力不如其他證人的證言。原始證據的證明力大於傳送證據的證明力。8.未成年人所作的證詞與其年齡和智力狀況不相稱;與當事人相關的證人出具的有利於該當事人的證言;沒有其他證據證明制作可疑視聽資料的;不能與原件、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復制品,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第二十八條審判長應當宣布法庭調查結束。當事人要求提供新的證據或者合議庭認為事實沒有查清,確需人民法院補充調查、收集證據或者通知新的證人出庭,或者需要進行鑒定、勘驗,因而需要延期審理的,可以宣布延期審理。第五節法庭辯論第二十九條審判長宣布接下來進行法庭辯論。法庭辯論的目的是在法庭調查的基礎上,通過當事人的意見提出法律依據,分清是非。雙方應圍繞本案雙方爭議的XXX問題及法院確認的事實和證據,提出各自的辯護主張和反對對方主張的反駁意見。辯論中要實事求是,引用法律依據,說明道理,不允許人身攻擊。第三十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27條規定,法庭辯論按照下列順序進行:兩被告人(被上訴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3.第三人(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發言;互相辯論。根據案件需要,審判長可以宣布第二輪辯論,但需要強調的是,不得重復上壹輪的意見,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每次發表意見的時間可以有所限制。第31條法庭辯論期間,合議庭成員不得對案件的性質、是非發表意見,不得與任何壹方當事人進行辯論。第三十二條在法庭辯論中,當事人提出新的事實和證據時,審判長可以根據情況宣布暫停辯論,恢復法庭調查。第三十三條審判長應當根據辯論情況征詢當事人意見,如無補充意見,宣布辯論終結。第三十四條審判長應當按照原告(上訴人)、被告(被上訴人)、第三人(原審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順序,要求各方當事人陳述最終意見。第六節法庭調解第三十五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條、第八十五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應當根據自願、合法的原則進行調解,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第三十六條審判長應當分別詢問當事人是否願意在合議庭主持下進行調解。各方同意調解的,應當分別提出調解方案。合議庭也可以應當事人的要求提出調解方案,供其參考。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和時間安排,也可以在休庭後繼續進行調解。第三十七條雙方當事人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合議庭應當宣布調解結果,並告知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名後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不願調解,或者經調解不能達成協議的,應當宣布調解無效。第三十八條審判長宣布休庭,合議庭評議案件後,宣布判決。第七節量刑第三十九條經合議庭評議,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明確,可以當庭宣判。評議中,發現案件事實尚未查清,需要當事人補充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自行調查收集證據,或者仍需鑒定、勘驗,或者適用法律有困難,無法當庭宣判的,審判長應當宣布再次開庭審理、判決,並說明理由。第四十條。恢復審判。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進入法庭後,書記員宣布:請坐。第41條審判長應當根據法庭調查、辯論和合議庭評議意見,對證據進行評議,認定案件事實,說明處理爭議的法律依據。第四十二條審判長應當宣讀判決書。宣判時,書記員應宣布全體起立。宣讀完判決書後,書記員宣布:請坐。第四十三條。首席法官宣布法庭休庭。書記員宣布:全體起立,請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審判長和合議庭成員退庭後,書記員宣布:請離開法庭,當事人和訴訟代理人核對庭審記錄。第四十四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33條規定,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認為自己的陳述有遺漏或者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不補正的,應當記錄申請。法庭筆錄應當由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簽名或者蓋章。拒絕簽字蓋章,記錄情況並附卷。第四十五條本操作規程適用於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的操作規程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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