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刑事附帶民事不賠償怎麽辦
1、如果是有能力賠償而隱瞞財產的,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請對被告財產進行調查,發現財產後,請求法院強制執行被告的財產。
2、如果真的是無力償還的,可以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協商分期清償賠償款。
3、如果被告沒有勞動能力、生產困難的,法院可能會終結賠償案件。
民事賠償是由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侵權引起的民事責任。民事賠償責任主體、責任性質、適用的賠償原則、標準和程序與國家法律賠償制度中的國家賠償不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民事主體身份實施的侵權行為屬於民事侵權,由此產生的責任是民事賠償責任。
二、什麽情況下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為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時候,可以采取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凍結被告人的財產。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或者人民檢察院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期間
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壹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在第壹審判決宣告以前沒有提起,不得再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可以在刑事判決生效後另行提起民事訴訟。
之所以要求附帶民事訴訟應當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後第壹審判決宣告之前提起,是因為如果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不在同壹審級中解決,將導致這兩種性質的訴訟在審理程序上的分離,達不到設立附帶民事訴訟制度提高效率、節省訴訟資源的目的,也不利於及時查清案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壹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壹)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和國律師法》 第二十八條 律師可以從事下列業務:
(壹)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擔任法律顧問;
(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當事人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擔任辯護人,接受自訴案件自訴人、公訴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擔任代理人,參加訴訟;
(四)接受委托,代理各類訴訟案件的申訴;
(五)接受委托,參加調解、仲裁活動;
(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訴訟法律服務;
(七)解答有關法律的詢問、代寫訴訟文書和有關法律事務的其他文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