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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帶民事案件如何撰寫不服壹審判決的上訴狀?

刑事附帶民事上訴

上訴人(第壹審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男,漢族,65438+200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受害者的兒子。

被上訴人(原審附帶民事訴訟被告),男,漢族,65438+2009年月日出生,住。公民身份號碼。現羈押在市看守所。

上訴人不服市人民法院就被上訴人故意傷害附帶民事訴訟壹案作出的(201)字第1號刑事附帶民事判決,現提出上訴。

上訴請求:

二審法院將壹審判決中民事判決部分發回重審或依法改判被上訴人賠償上訴人各項損失。

事實和理由:

壹審法院在民事判決中,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壹審中,上訴人就列舉的賠償項目提出上訴:死亡賠償金;子女教育費用和學校生活費;餐費;司法鑒定費應屬於物質損失的範疇,屬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應予以認定,並依法判決被上訴人賠償。但壹審法院將其錯誤認定為精神損失和間接經濟損失,與事實不符,違反相關法律規定,尤其是死亡賠償金,應認定為財產損失,而非精神損失。因為: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對收入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賠償進行了明確劃分。從邏輯上講,賠償財產損失不是精神撫慰金。2.從死亡賠償的歷史進程來看,人身賠償的解釋第29條和第36條與精神賠償的解釋第9條相矛盾。根據新法優於舊法的原則,精神賠償的解釋第九條實際上已經被新解釋取消,精神損害賠償成為獨立於傷殘賠償、死亡賠償之外的壹項。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不死可能獲得的收入的補償,是死者及其親屬的重要經濟損失,屬於財產賠償,而非精神撫慰。4.死亡賠償金的賠償與人的壽命有關,與死者親屬所受的痛苦無關,而死亡賠償金的賠償對象是死者的財產收入損失,精神損害賠償的賠償對象是死者親屬,賠償數額與死者親屬所受的精神打擊和損害有關。

綜上所述,人的生命是至高無上的,逝者已矣,生者仍將繼續活著。只有嚴懲被上訴人,安撫上訴人,才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性。我們懇請二審法院查明事實,正確適用法律,切實維護上訴人的合法權益。

我在此傳達

人民法庭

上訴人:

日期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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