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據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出申訴,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駁回的,不予受理;
2.投訴可以由律師提出,也可以由自己提出;
3.申訴應當提交原案卷、證據等材料;
4.起訴狀應當寫明投訴人的身份、案由、理由和要求,並由投訴人簽名或者蓋章。
再審程序有下列情形:
1.二審、終審判決後,被告人因有新的證據證明自己無罪,或者有其他證據證明原判決有重大錯誤,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2.因重大錯誤,原判決對當事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再審;
3.最高人民檢察院認為原判決明顯錯誤或者違法的,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要求再審。
綜上所述,再審是指壹審、二審法院作出的判決、裁定有重大錯誤或者違反法定程序,導致判決、裁定錯誤,被上訴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請求上級法院再審案件的壹種司法救濟。再審主要是為了糾正壹審法院在案件審理中的錯誤,維護司法公正,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06條
當事人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的,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壹方人數較多或者雙方都是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第207條
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