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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復議復核程序規定

刑事復議復核的程序規定:

1、刑事案件中的相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回避、沒收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決定不服,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

2、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有錯必糾的原則。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相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申請:

1、對駁回申請回避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對沒收保證金決定不服的,被取保候審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對罰款決定不服的,其本人可以提出;

4、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控告人可以提出;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該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人民檢察院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的決定有錯誤的時候,可以要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檢察院提請復核。

第三十四條

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自行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其回避的,院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應當決定其回避。

第三十五條

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人民法院可以口頭或者書面作出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申請回避被駁回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壹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由法庭當庭駁回,並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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