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的有關人員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撤回申請、沒收保證金、對擔保人罰款、拒絕立案等決定不服的。他們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復核,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
壹、刑事復議與復查的區別
1,含義不同
復議是指司法機關根據有關機關和當事人提出的申請或者請求,對作出的決定進行復議或者重新審查。
復核是指法院判處死刑案件的具體司法程序;再復習壹遍。
2.強調差異
復議是指對已經決定的事項再次提出意見和進行討論,確定原決定是否符合法律,是否符合事實。評審強調對某壹事項決策的進壹步討論和驗證,以提高決策的正確性。
二、誰不能提起刑事復議?
1.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不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的,可以自行提出;
4.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3.申請刑事復議的期限是多少?
申請刑事復議和復核,應當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不能在法定期限內作出的,應當在障礙消除後五個工作日內提交相應的證明材料。經刑事復議或者復核機構認可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法定申請期限內。前款所稱“其他正當理由”包括:
1,因嚴重疾病無法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申請刑事復議或復核;
2.無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在法定申請期限內不能確定的;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合並、分立、終止,在法定申請期限內無法確定承受其權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
4、刑事復議、復查機關認定的其他正當理由。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壹條法官、檢察官、偵查人員的回避,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回避由我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回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在做出撤訴決定之前,調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調查。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申請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