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俗地解釋,《民法》(包括《公司法》、《婚姻法》、《繼承法》等等)管轄範圍內的法律責任稱民事責任,比如,民間債務糾紛、離婚等的法律責任。
《刑法》管轄範圍內的法律責任稱刑事責任,比如,兇殺、故意傷害、盜竊等的法律責任。
民事案件起訴為自訴,就是俗話所說的“民不舉官不究”。當事方可以不通過法院,自行協商解決,也就是人們所說的“私了”。
而刑事案件的起訴壹般為公訴,套用上面那句俗話就是“民不舉官也究”。不管當事方的態度怎樣,都不可能“私了”。
民事責任作為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所應承擔的法律後果。其基本特征是:
(1)違反民事義務是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因而民事責任與民事主體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有著必然的聯絡;
(2)民事責任應當由違反民事義務的行為人來承擔;
(3)民事責任主體只對被侵害人承擔責任,因而,是否實際地追究民事責任,以被侵害人的意誌為轉移;
(4)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的規定,民事責任的承擔方式有停止侵害、返還財產、恢復原狀、賠償損失等十種;
(5)民事責任主要由國家審判機關通過民事訴訟來確認,在民事責任與刑事責任***同產生於同壹侵害事實的情形下,還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來解決。
刑事責任是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罰處罰。其基本特征是:
(1)犯罪行為是刑事責任產生的前提,因而刑事責任與行為人的犯罪行為有著必然的聯絡;
(2)刑事責任只能由犯罪人來承擔;
(3)刑事責任直接體現著國家對犯罪人及其犯罪行為的否定性評價(譴責、責難),因而犯罪人是對國家承擔刑事責任;
(4)刑事責任實現的最基本、最主要的方式,是對已經構成犯罪的人予以刑罰處罰;此外,還可以通過免除刑罰處罰,以刑法所規定的非刑罰處罰方法實現其刑事責任;
(5)犯罪人所承擔的刑事責任,只能由國家審判機關通過刑事訴訟予以確定。
民事和刑事有什麽區別第壹,民事所調整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主體之間的關系,壹般是自願設立的。通俗的講,民事的雙方主體壹般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雙方之間由於民法所產生的關系就是民事法律關系。
第二,刑事所調整的國家與公民(包括某些法人)之間的關系。在刑事法律關系中,主體壹方是以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法院為代表的國家,另壹方是觸犯了刑事法律從而參與到刑事訴訟活動的公民。也即刑法解決的是國家與犯罪人之間的特殊權利義務關系。
民事與刑事有什麽區別民事事關於人身、財產等權利的,是民事主體之前的,刑事是代表國家刑事暴力對嚴重違法行為進行處罰的制度。
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行為,均稱為起訴。 民事訴訟指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訴訟。實踐中民事訴訟的範圍極其廣泛,公民因婚姻家庭糾紛,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組織因其民事權益受到侵害或者與他人發生財產權益爭議,都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刑事訴訟壹般是公民的人身、財產權益受到不法侵害時,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依法追究侵害人的刑事責任。所謂的刑事訴訟就是指檢察機關或公民個人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其中公民對下列三類案件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 1、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暴力幹涉婚姻自由罪、侵占罪、侮辱罪、誹謗罪、虐待罪。 2、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證據證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 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訴訟,稱為行政訴訟。行政訴訟的受案範圍如下: 壹、認為具體行政行為(包括不作為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的: 1、對拘留、罰款、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財物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2、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 3、認為行政機關侵犯法律規定的經營自主權的; 4、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行政機關拒絕頒發或者不予答復的; 5、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6、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給撫恤金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要求履行義務的; 8、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 二、法律、法規規定可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其它案件,但對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訂、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 令;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刑事法》和《民事法》有什麽區別?關於刑事法和民事法有什麽區別的問題,河北冀港律師事務所李增亮律師回復如下:
民事法是規定並調整平等主體的公民間、法人間及其他非法人組織之間的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刑事法是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刑事法有廣義刑事法與狹義刑事法之分廣義刑事法是指壹切規定犯罪、刑事責任和刑罰的法律規範的總和,包括刑事法典、單行刑事法以及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責任條款。狹義刑事法是指刑事法典。兩者的區別主要體現在以下六個方面:
壹、從法律的性質來看。民事法屬於私法,刑事法屬於公法。民事法的主要目的是通過保護個人壹般生活關系的基本價值來維護和平與安全。刑事法作為壹種公法,個人處於受國家權力支配的法律地位,只要主體的行為觸犯刑律構成犯罪,即應當受到司法機關的刑事追究。
二、從強制性來看。刑事法規範的強制性,民事法規範的選擇性。刑事法的強制性性與民事法的選擇性的區別,不僅是對刑事法與民事法各自的價值中的“正義”、“公平”的初步體現,而且可以解決司法實踐中存在的民事法上無權利的利益如何得到保護的難題。
三、從法律重視的角度來看。民事法重視客觀,刑事法重視主觀。所謂刑事法重視主觀性,指刑事法關註行為和主觀要素,所謂民事法重視客觀性,指民事法關註於行為結果。
四、從調控範圍以及法源角度而看。民事法具有靈活性,刑事法具有更強的穩固性。民事法在調控範圍上是擴張的,在法源上是多樣的,而刑事法在調控範圍上是內斂的,在法源上是限制的。
五、從法律效果來看。民事法具有糾正性,刑事法具有較強的懲罰性。民事責任是指民事主體在民事活動中,因實施了民事違法行為,根據民事法所承擔的對其不利的民事法律後果或者基於法律特別規定而應承擔的民事法律責任。刑事責任采取的是刑罰、非刑罰處理方法等方式,而其中的刑罰在所有的制裁措施中是最嚴厲的制裁措施,涉及到行為人身與財產等重大權益,壹經實施可以使行為人的自由受限、財產受到損失、精神上遭受痛苦、甚至生命被剝奪,並且實施後大多不可逆轉。
六、從順位來看。民事法是第壹順位的,刑事法是第二順位的。壹個國家的法律體系是由不同領域構造的法律部門組成,這些不同的法律部門適用上存在壹定的先後性。所謂刑事法的第二順位,是指刑事法並非對所有危害行為都進行制裁,而是在民事法、行政法等法規範調整不了的情況下進行的第二次調整。即只有在使用民事、行政等法律手段仍無法遏制時,才從立法上才將某行為規定為犯罪。
車禍全責致五 度傷殘民事和刑事有什麽區別主要的區別為,民事責任公訴機關不會起訴,只要盡力賠償受害人,就可以免於刑事處罰。而刑事責任將面臨判刑。
交通事故糾紛案件中,涉及的賠償問題壹般包括財產損害賠償和人身傷害賠償。財產損害賠償的範圍主要包括:修車費;車上貨物損失等。修車費:根據修車發票上的合理數額認定,如果車輛已經報廢應折價賠償;事故中車上物品的損壞賠償,應當按實際損失進行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的專案主要有:醫療費;誤工費;住院夥食補助費;護理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交通費;住宿費等等。其中,誤工費包括兩部分,壹是當事人在看病、住院期間不能上班造成的誤工費,二是因處理交通事故善後事宜的誤工費。
駕駛員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是否要負刑事責任還要根據情況具體分析:
是否負刑責要看是否有以下情形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交通肇事罪:是我國刑法第133條所規定的罪名,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符合下列情形之壹的,即可定交通肇事罪:
1 死亡1人或者重傷3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2 死亡3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 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以上的。註意,此處的30萬元以上的數額,不是指事故本身造成的財產損失數額,而是指行為人無力賠償的數額。按此標準,財產直接損失數額不到30萬元,或者損失雖遠遠超過30萬元但賠償後不足30萬元的,都不構成本罪;
4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下列情形之壹的:
(1)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根據刑法第133條的規定,犯交通肇事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其他特別惡劣情節,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壹:
(1)死亡2人以上或者重傷5人以上,負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
(2)死亡6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3)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以上的。
在公***交通管理範圍外的交通肇事如何定性
所謂公***交通管理範圍外,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內尚未納入公***交通管理的交通。城市街道、國道、省道、縣道、鄉道、“村村通”公路,以及已經開發並納入公***交通管理範圍的內河航道、海運航道、湖泊等屬於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
根據上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第8條的規定,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在公***交通管理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則不定交通肇事罪,而應當分別以下情形處理:
1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因不服管理、違反生產勞動安全等規章制度,以及單位主管人員指使、強令他人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責任事故罪定罪處罰。
2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生產、作業,有安全隱患,經有關部門或者單位職工提出後,負責勞動安全設施的直接責任人員仍不采取措施,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應當以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定罪處罰。
3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進行非生產、作業活動致人死亡的,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處罰;致人重傷的,以過失致人重傷罪定罪處罰;致使交通工具嚴重毀壞的,以過失損壞交通工具罪定罪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
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為依法懲處交通肇事犯罪活動,根據刑法有關規定,現將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幹問題解釋如下:
第壹條 從事交通運輸人員或者非交通運輸人員,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發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責任的基礎上,對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壹)死亡壹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壹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並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壹)酒後、吸食毒品後駕駛機動車輛的;
(二)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三)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四)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五)嚴重超載駕駛的;
(六)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為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規定和第二款第 (壹)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壹,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壹)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犯論處。
第六條 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後為逃避法律追究,將被害人帶離事故現場後隱藏或者遺棄,致使被害人無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嚴重殘疾的,應當分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以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定罪處罰。
第七條 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或者機動車輛承包人指使、強令他人違章駕駛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具有本解釋第二條規定情形之壹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第八條 在實行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內發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三條和本解釋的有關規定辦理。
在公***交通管理的範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壹百三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階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在三十萬元至六十萬元、六十萬元至壹百萬元的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本解釋第二條第壹款第(三)項、第四條第(三)項的起點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民事欺詐與刑事詐騙有什麽區別?民事欺詐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民法通則》 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民事欺詐行為是指在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和民事義務的過程中,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真實情況,誘使對方做出錯誤的表示的行為。
刑事詐騙指詐騙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民事糾紛與刑事糾紛有什麽區別民事糾紛是關於平等主體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公民和法人之間的人身關系和財產關系的形成的爭議。
刑事糾紛主要是國家的公權力與犯罪嫌疑人之間的爭議,行政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的工作人員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所形成的爭議。
1、承擔法律責任不同,民事糾紛壹般是賠償損失、恢復原狀,修理等,刑事責任主要包括承擔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拘役、管制、罰金等責任。
2、解決方式不同,民事糾紛可以雙方協商解決,也可以放棄權利。刑事壹般通過公檢法依據行使訴法解決,沒有協商的余地。
刑事拘留民事拘留有什麽區別刑事拘留是因為涉及刑事犯罪而被拘留,也就是說嫌疑人涉及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
民事拘留(或稱治安拘留、行政拘留等等)是沒有觸及刑法,但違反了壹般性質的治安或行政性規定,司法機關或公安機關對其采取的司法管束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