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案調查
公安機關發現犯罪行為,應當立案偵查。當它收到報告時,需要對其進行檢查。經審查發現可能構成犯罪的,應當立案偵查。
2.審查和起訴
偵查階段結束後,案件進入審查起訴階段。公安機關偵查後將案卷移送檢察院,檢察院將對案件進行審查,決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
3.審判階段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的規定,刑事案件的偵查、拘留、執行和預審由公安機關負責。
檢察機關直接受理的案件,由人民檢察院負責檢察、批準逮捕、偵查和起訴。
人民法院負責審理。
除法律特別規定外,其他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行使這些權力。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進行刑事訴訟,必須嚴格遵守本法和其他法律的有關規定。
1.公訴案件審查:
第壹審法院收到公訴案件後,由院長或庭長指定壹名法官審查起訴材料。只要起訴書中有明確的指控犯罪的事實,並且附有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的復印件或者照片,就應當作出開庭審理的決定。但是,證據是否可靠並不是決定是否開庭審理的必要條件。
2.審判前的準備:
(1)確定合議庭成員。書記員不是合議庭成員,審判長由院長或者庭長指定。
(2)起訴書副本應在開庭前10天送達被告人。
(三)在開庭3日前將開庭時間、地點通知人民檢察院。
(四)傳喚訴訟參與人。傳票和通知書應當在開庭三日前送達。
(5)告知被告人可以委托辯護人,必要時可以指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的律師為其辯護。
(六)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3日前將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提前公開。
(七)涉及國家秘密和個人隱私的案件不公開審理;16周歲以下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將不公開審理;已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壹般不公開審理。
3.法庭審判:
(1)開庭。審判長應查明當事人是否到庭,並宣布案由:宣布是否公開審理;宣布合議庭成員、書記員、檢察官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名單;告知當事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告知被告人辯護權等。
(2)法庭調查。法庭調查是指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控辯雙方通過自己的證據和意見揭示案件真實情況的過程。是庭審的中心環節,具體程序如下: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和被害人的陳述;訊問和詢問被告人;核實證據等。法庭審理過程中,合議庭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宣布休庭,過去調查核實證據。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申請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法院應當對上述申請作出是否批準的決定。
(3)法庭辯論。經審判長許可,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可以就證據和案情發表意見,可以互相辯論。
(4)被告人的最後陳述。這是法庭審判的必要程序。是指被告人陳述對案件的意見或表達自己的理解和態度。任何機關和個人不得剝奪被告人最後陳述的權利。法庭的壹切活動均應由書記員書寫,由審判長審閱,並由審判長和書記員簽名。
(5)鑒定量刑。合議庭根據法庭查明的事實、證據和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如何處理,並作出了判決。合議庭經過秘密評議,分別作出如下判決:
①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依法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二)依法認定被告人無罪的,應當作出無罪判決;
(三)因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的,應當作出因證據不足,指控的罪行不能成立的無罪判決。
復核結束後,即可當庭宣判。當庭宣判的,應當在5日內送達當事人和提起公訴的檢察院;定期宣判的,判決書應當在宣判後立即送達。
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是什麽?
(1)因民事糾紛,涉嫌的罪名是刑法第四章、第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財產罪,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因民事糾紛引發”是指公民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有關人身、財產權利及其他民事權益的糾紛,導致犯罪的發生,如戀愛糾紛、鄰裏糾紛、宅基地糾紛、債務糾紛等;“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根據有關事實和證據認定犯罪嫌疑人參與犯罪,按照刑法規定的量刑幅度,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實踐中常見的有造成人身傷害(輕傷)、侮辱、誹謗等犯罪。
需要註意的是,首先,這裏所說的“民事糾紛”是基於《民事糾紛處理辦法》第三條。民事糾紛是指公民之間在日常生活中發生的人身權、財產權等糾紛。因此,實踐中常見的戀愛、婚姻、家庭、鄰裏等民事矛盾引發的糾紛,均可視為民事糾紛。
刑事訴訟是指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參與訴訟的壹種訴訟方式。刑事起訴案件的過程壹般分為三個階段,分別發生在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八十六條人民法院對提起公訴的案件進行審查後,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清楚的,應當決定開庭審理。
第壹百八十七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確定合議庭的組成人員,並在開庭的十日前將人民檢察院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人及其辯護人。
審判前,法官可以召集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訴訟代理人,了解回避、出庭證人名單、非法證據排除等與審判有關的問題,聽取意見。
人民法院確定開庭日期後,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開庭的時間、地點,傳喚當事人,並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少應在開庭前三天送達。公開審理的案件,應當在開庭三日前提前公告案由、被告人姓名、開庭時間、地點。
上述活動應當記入筆錄,由審判人員和書記員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