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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中聘請律師的程序

民事訴訟程序如下:

1,有明確的主張和事實理由。即具體提出經營者違約、侵權的事實,對自己造成的損害,經營者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

2、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它可以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壹般民事案件中,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法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壹訴訟的幾個被告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有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侵權行為應當在侵權行為發生地或者被告所在地法院起訴。產品制造地、產品銷售地、侵權行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因不合格產品造成他人財產或者人身損害提起的訴訟。

(3)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中的訴訟權利,向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被告所在地法院提起。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向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

(4)《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對不動產提起的訴訟,向不動產所在地法院提起。

3.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有效期間為權利人知道其權利被侵害後兩年內。《民法通則》也規定了訴訟時效期間為壹年的四種情形:

(1)主張身體傷害賠償;

(二)銷售不合格商品未申報的;

(三)拖延或者拒絕支付租金的;

(四)提存財產滅失或者毀損。

4.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並按照被告人數提交副本。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記錄口頭起訴,並告知對方當事人。

5.訴訟時間:2017 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表決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和《國家法》。本法自2017 10 1起施行。該法第壹百八十八條第壹款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擴展數據:

1.公權力:與調解、仲裁等其他解決民事糾紛的方式相比,民事訴訟具有以下特點:民事訴訟是以司法手段解決平等主體之間的糾紛,法院代表國家行使司法權解決民事糾紛。它不同於人民調解委員會,人民調解委員會是以調解方式解決糾紛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2.強制性:強制性是公共權力的重要屬性。民事訴訟的強制性體現在案件的受理和判決的執行上。調解和仲裁都是基於當事人的意願。只要壹方不願意選擇上述方式解決糾紛,調解和仲裁就無法進行,不像民事訴訟,只要原告起訴符合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

3.程序性:民事訴訟是依照法定程序進行的訴訟活動。無論是法院、當事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程序實施訴訟。違反訴訟程序往往會導致壹定的法律後果。如果法院的判決被上級法院撤銷,當事人就失去了訴訟代理的權利等。

4.特定性:民事訴訟的客體是特定的。它解決的糾紛是關於民事權利義務的糾紛。不是民事主體之間關於民事權益的糾紛不能在民事訴訟中處理,如倫理沖突、政治糾紛、宗教糾紛或科學糾紛不能成為民事訴訟調整的對象。

5.自由:民事訴訟反映的是民事主體的權益之爭,民事主體有依法處分權利的自由,無論是實體上還是程序上。民事訴訟原告有權依法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被告也有權處分自己的訴訟權利和實體權利。正因為如此,民事訴訟形成了自己獨特的機制,即訴訟和解制度和訴訟調解制度。

6.正常性和合法性:民事訴訟法及其周圍的法律制度,如法院組織法和法官法,保證民事訴訟的公正,確保當事人的實體權利和程序利益不受侵蝕。程序規則的嚴格並不等同於程序的復雜,是指保證當事人權益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反,否則會產生壹定的程序性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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