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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和解的具體構想

1、人民調解員的選任和調解經費來源

刑事和解需要建立壹支高素質的人民調解員隊伍。調解員不僅受人尊敬,而且具有壹定的法律和政策水平,掌握調解的語言、方式、方法和技巧。在許多西方國家,各國在實施ADR時傾向於依靠律師的作用,通常會大力鼓勵律師參與。由於退休法官具有較高的專業素質和威望,他們也成為優秀的調解員。因此,建議在選任人民調解員時,應當首選退休法官、檢察官、律師、法律工作者和專業技術人員。為了不斷提高人民調解員的素質,有必要建立和完善人民調解員崗位培訓制度和素質培訓制度。

調解委員會的經費來源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解決:壹是政府撥款;第二,適當收費;三是社會捐贈。2、刑事和解的條件和受案範圍

對於刑事和解的條件和受案範圍,要綜合考慮國家利益、被害人利益、加害人的人身危險性等多種因素。從主觀理念出發,賦予被害人和加害人訴訟主體地位和相應的訴訟權利,有效保障了和解的絕對自主性和自願性,特別是避免被害人受到威脅和強迫,讓其自行決定是否接受調解以及接受調解的程度。在美國全國律師協會刑事司法部門於1994年8月向律師協會代表大會提交的報告中,相關保障程序確定如下:(1)參與刑事和解程序的被害人和加害人必須完全自願;(2)被害人和加害人的程序目的必須以書面形式確認,並且這壹目的可以通過適當的程序實現;(3)拒絕參加刑事和解絕不會對犯罪人產生任何不利影響;(4)盡可能實現強制律師代理,讓當事人在律師的協助下完成。至於案件的適用條件和適用範圍,協會做了進壹步的規定:(1)犯罪人的前科。如果犯罪人否認犯罪或者試圖減輕犯罪,此類案件不適合刑事和解;(2)行為人的主觀惡意和悔罪程度。違法者要有悔改的底線,即違法者承認錯誤,承擔責任,願意賠償損失;(3)被害人協商同意與加害人見面的原因。這個理由應該是具體的,比如討論犯罪影響的意圖,對行為人有罪陳述的關註,對未來的擔憂等。(4)情節輕重。刑事和解制度不適用於嚴重侵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重大案件;(5)當事人的空間距離。如果當事人距離較遠,刑事和解會有很多障礙。9德國也有類似要求:(1)必須自願參加;(2)受害人是個人;(3)行為人認罪;(四)案件的事實和情況能夠明確認定;(5)限於輕微犯罪和壹般犯罪,性犯罪和暴力犯罪只在少數例外情況下適用。⑩:美國有學者特別提到,刑事和解中的有罪問題不納入調解。因為如果需要刑事和解來解決有罪與否的問題,那麽刑事和解就會增加壹個事實證明和責任分配的程序。如此復雜的程序應該由刑事法庭來處理。這些規定和要求值得借鑒。結合我國的實際國情,刑事和解的適用範圍可以規定在以下幾個方面:(1)自訴案件;(2)公訴案件法定刑不滿三年的輕微刑事案件,如輕傷、交通肇事、小額盜竊、詐騙、搶劫等。;(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4)刑事和解不適用於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利益和嚴重暴力犯罪的案件。法官、檢察官、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被告人及其辯護人在案件的起訴和審判階段,有權建議將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起訴階段啟動的刑事和解,可以作為檢察機關不起訴的分流措施,即被害人與犯罪人之間能夠達成並履行刑事和解的,公訴機關不再對該案提起公訴。達成協議但被告不履行的,公訴機關應當將和解協議隨案移交法院。在庭審階段,法院接受罪犯的正式供述後,可以將案件提交刑事和解。在這種情況下,如果被告人願意參加和解並達成協議,和解被視為緩刑的條件或作為從寬量刑的情節。

值得註意的是,刑事和解不能在偵查階段進行。主要原因是(1)刑事和解必須在查清犯罪事實的基礎上進行。偵查機關的職責是偵破案件,查明事實,收集證據,判斷行為人是否構成犯罪不是其基本職能,法律也沒有賦予偵查機關調解的權利。(2)人民調解委員會在案件偵查階段介入案件和解,仍然需要法律的明文規定和授權。(3)我國對刑事偵查的監督是有限的。如果偵查機關進行調解,容易滋生司法腐敗,放縱犯罪分子,危害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不利於被害人權益的維護。人民調解員召集參與刑事和解的各方,宣布刑事和解程序正式開始。人民調解員首先說明本次刑事和解要進行的程序和和解要達到的目的。壹般來說,當事人主要是表達刑事侵權的情況,討論如何賠償被害人。其次,調解人應當了解並確保刑事和解的所有參與者都是完全自願的。對賬程序可按照以下程序進行:

(1)第壹步,犯罪人承認犯罪。壹是讓罪犯坦白犯罪過程,並向被害人及其親屬認罪,承認錯誤,表示悔罪。(2)被害人描述犯罪對其身體、生活、工作、學習的影響。(3)與犯罪行為結果相關的人描述自己的感受。通過這些描述和敘述,犯罪人會明白自己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和與被害人關系密切的人,以及犯罪人自己的家庭和朋友帶來的後果。受害者有機會表達自己的感受,並有權詢問與犯罪事件有關的問題。(4)在充分討論了犯罪行為及其後果後,調解員可以向被害人詢問他希望從這種和解中得到的賠償或補償項目,從而有助於確定犯罪人應當履行的義務。(5)所有參與者都可以就如何賠償加害人、如何破案發表意見。(6)最後壹個環節,調解員在聽取所有參與人的意見後,主持和解參與人達成和解協議,並督促參與人簽署和解協議。人民法院或者司法行政部門派出的監督員應當對整個和解過程和各方達成的和解協議進行監督,對違法情況應當及時指出並建議糾正。6.刑事和解協議

刑事和解協議是被害人與加害人經過協商,就加害人的犯罪行為給被害人造成的損害進行賠償而達成的協議。其內容可分為事實和賠償兩部分。事實部分可以記錄犯罪事實、犯罪人認罪悔罪的表現、被害人對犯罪人的原諒和諒解等。賠償部分可以包括坦白和道歉、返還財產或原物、經濟補償、為被害人提供某種形式的服務(如私人服務等。),社區勞動服務等等。當然,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損害公眾利益或他人合法利益。

刑事和解協議可以有統壹的格式,也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要求進行變更。基本格式應當標明和解的時間、地點和參與人,清晰準確地記錄和解的事實和過程,當事人的要求和義務,以及最終協議的內容。刑事和解的所有參與者都簽署了協議。

刑事和解協議經司法行政機關或者人民法院確認後生效。刑事和解協議壹經司法機關確認,與司法裁判文書具有同等效力。如果在司法確認前,當事人未達成和解協議或反悔,案件將恢復正常刑事訴訟程序。刑事和解協議生效後,罪犯應當自覺按照協議內容履行義務。拒不履行的,被害人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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