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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律規定:
刑法第68條
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並查證屬實,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偵破其他案件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有重大立功表現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第七十八條適用條件和範圍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壹的,應當減刑:
(壹)阻止他人進行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舉報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重大技術創新;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禦自然災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現突出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後,實際刑期不得少於下列期限:
(壹)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壹以上;
(二)被判處無期徒刑的,不少於十三年;
(三)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條第二款的規定被人民法院限制執行的,在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執行期滿後不滿二十五年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第五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的,包括同案* * *犯罪分子揭發同壹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有其他有益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立功。
第六條* * *罪犯在同壹犯罪案件中,到案後,揭發* * *共犯的事實,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第七條根據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的規定,犯罪分子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為偵破其他重大案件提供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的;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主要犯罪嫌疑人(包括共犯);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視為有重大立功表現。
前款所稱“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標準,壹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