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簡易程序有什麽特點?刑事簡易程序與普通程序相比大大簡化,但有其自身的特點:1 .刑事簡易程序只適用於第壹審程序。不適用二審程序、死刑復核程序和審判監督程序。刑事簡易程序相關書籍(二)刑事簡易程序只能由基層人民法院適用。中級以上人民法院雖然也有壹審案件,但不能適用。因為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分級管轄的規定,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審理,重大刑事案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者全國範圍內的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受理。(3)適用刑事簡易程序審理的案件,必須是事實清楚、情節簡單、罪行輕微的刑事案件。重大疑難、復雜和涉外刑事案件不適用刑事簡易程序。(4)刑事簡易程序是對普通程序的簡化,以達到快速審判的目的。如審判組織的簡化、法庭審判程序的簡化、審判周期的簡化等。至於簡化的程度,是法律明確規定的,不是法院、檢察院或者當事人決定的。(5)審判的組織很簡單。實行壹人負責制。公訴案件簡易審判是法院審判改革的重要內容之壹。這大大提高了基層司法機關的訴訟效率,節約了司法成本,有利於把工作重點放在重大、復雜、疑難案件上,促進了案件質量的提高。然而,由於簡易程序立法的不完善,實踐中不便於將簡易程序適用於公訴案件。二、存在的問題:1,簡易程序適用範圍過窄。實踐表明,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是提高訴訟效率的必然要求,應當進壹步擴大簡易程序的適用範圍。比如也可以嘗試對盲人、聾啞人、未成年人犯罪適用簡易程序,快速結案,減少他們的心理傷害,促進他們悔罪自新。2、簡易程序的整體適用率不高。相當多的案件可以適用簡易程序,但不能適用簡易程序。如前圖標所示,近五年來,該院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罰金刑案件1064件,其中可適用簡易程序案件1015件,實際適用案件781件,占適用案件的77%,占23%。3.法院建議適用簡易程序的,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庭支持公訴。簡易程序沒有賦予被告人選擇權,簡易程序的目的是程序正義與程序經濟的協調。追求程序經濟應以程序正義為前提。當然,適用簡易程序的被告人往往對其訴訟權利有壹定的限制,這實際上是司法對利益的讓步。但這種讓步應該由本案被告決定。因為適用簡易程序意味著被告人對法官的信任,放棄了對案件證據的部分調查權。只有賦予被告人適用簡易程序的主動權,才能確保其訴訟主體地位得到維護,從而體現程序正義。我國現行簡易程序賦予了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的主動權,並要求該程序的適用基於人民法院的建議或同意,無論被告人是否同意或主動選擇適用簡易程序。而且,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不宜適用簡易程序的,也可以決定放棄適用簡易程序,按照普通程序重新開庭審理。但是,即使被告人認為適用簡易程序會使自己受到不公正的對待或者裁判不公,也沒有機會適用普通程序,導致被告人的壹系列訴訟權利受到限制甚至被剝奪。4、缺乏對簡易程序的監督。首先,在審查起訴階段,偵查人員往往沒有告知被害人、被告人在訴訟階段的權利和義務,使其不能充分享有法定權利,及時履行法定義務。其次,公訴機關適用簡易程序將案件移送法院起訴時,通常不會就案件造成的危害結果給出意見和建議供法官參考,被告人也沒有從重、從輕的法定或者酌定情節,不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也不利於司法機關公正執法。5.簡易程序並沒有加強辯護律師的作用。與普通程序相比,適用簡易程序,被告人的訴訟權利更需要辯護律師的參與、指導和幫助。否則,被告將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世界上規定刑事審判程序的國家都加強了辯護律師的作用。在肉體戀人的情況下,法院還會強制要求被告指定辯護律師。我國的現狀表明,人們的法律意識和權利觀念還很薄弱,為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顯得尤為重要。刑事簡易程序的適用和運行大大增加了對辯護律師的依賴。沒有辯護律師的指導和幫助,被告人在簡易審判程序中會處於非常不利的地位。然而,中國的指定辯護只適用於非常狹窄的範圍。簡易程序案件的被告人壹旦家境貧困或無力聘請律師,就很難通過自我辯護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上表顯示,只有40起案件由律師辯護,占總數的5%。6.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的規定,人民檢察院不能派員出庭,這無疑使起訴權和審判權合二為壹於壹的法官。壹旦權力沒有制約機制,必然導致權力泛濫,法院的審判在沒有檢察院監督的情況下很容易偏離程序正義。法官審判中立原則是程序正義的重要內容。人民檢察院在簡易程序中不能派員出庭的規定,無疑是讓主持簡易程序的法官同時承擔兩種訴訟職能,嚴重違背了控審分離和法官中立的原則,不符合程序正義的最基本要求。7、簡易程序的規定缺乏可操作性。刑事訴訟法對簡易程序的規定過於簡單,有些環節需要具體制度來規範。有學者提出以“參與模式”的精神對簡易程序進行重新設計和改革。綜上所述,我國簡易程序改革還存在諸多缺陷,現有的法律依據不充分,其制度的建立也不合理,需要進壹步研究和完善。我國的審判制度中包含了簡易程序。與壹般程序相比,建議程序處理的是簡單的案件。壹般的簡易程序也可以是專屬制度,即法官獨自進行審判,沒有陪審員的參與。簡易程序是我國壹項非常重要的訴訟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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