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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可以翻案嗎?

該刑事案件已經宣判並結案,但當事人認為法院當初的審理存在壹些漏洞,量刑非常不合理。真正的兇手沒有抓到,無辜的人被拘留。所以結案後,有人想翻案。我對相關問題做了詳細介紹。

第壹,刑事案件可以翻案嗎?

當然可以。所謂刑事案件的結案,應當是偵查終結,依法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在審查時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要求公安部門重新偵查。

第二,法律規定

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二條公安機關偵查已經結案的案件,應當保證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寫出起訴意見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同時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辯護律師案件移送情況。

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的,應當記錄在案,隨案移送,並在起訴意見中寫明相關情況。

第壹百六十九條凡是需要提起公訴的案件,都由人民檢察院審查決定。

第壹百七十三條人民檢察院審理案件,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聽取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書面意見的,應當附卷。

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告知其享有的訴訟權利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就下列事項聽取犯罪嫌疑人、辯護人或者當班律師、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並記錄在案:

(壹)涉嫌的犯罪事實、罪名和適用的法律規定;

(二)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建議;

(三)認罪認罰後案件審理適用的程序;

(四)其他需要聽取意見的事項。

人民檢察院依照前兩款規定聽取值班律師意見的,應當為值班律師提前了解案件相關情況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壹百七十五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認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的以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情形的,可以要求其說明收集證據的合法性。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

正在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壹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補充偵查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對第二次補充偵查的案件,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案件已經結案的,可以翻案,但必須滿足翻案條件,有足夠的證據支持,否則盲目翻案毫無意義。刑事案件結案後,當事人認為案件影響了自己的權益,想翻案。當他們自己解決不了的時候,就不用擔心找律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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