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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30天裏放人和37天裏放人的區別?

刑事拘留30天裏放人和37天裏放人,如果在法定期限內釋放,沒有本質上的差別。但如果37天還沒有釋放,壹般就轉為逮捕,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公安機關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0日,檢察院批準逮捕的最長時間為7日。

這裏的30日是最長時間,如果案件偵查清楚了,是不用非30日才申請檢察院批捕的。也可以在5、10等任何壹日內提請批捕。是看不出區別的。如果37日放人,那就肯定是檢察院不批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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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展資料

第九十條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對於批準逮捕的決定,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說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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