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說明比較嚴重,並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間取得。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壹次進看守所,不知內部規定,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嚴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麽權利,還擔心被刑訊逼供。甚至辦案人員叫他們簽字,他們看都不敢看或與自己說的不壹致就簽了,這樣的話對自己是相當不利的。律師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與外界隔離對其來說是人間地獄,不知所措。這時候如果能委托律師,告知應有的權利及家屬與辦案機關的看法,做到心中有數。案件辦理的程序及有哪些辦案人員會來提審,都可以提前預知,能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