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間,不請律師,無法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無法及時了解案情;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律師在刑事拘留中的主要職能是:
(1)對於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只有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家屬不能探視。為了爭取最大的權益,需要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
(2)委托律師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和控告。根據法律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會見犯罪嫌疑人時為其提供法律咨詢。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和地位以及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因為不懂法而不敢大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抓獲後,為了快速破案,訊問人員在訊問過程中可能並不總是嚴格依法進行,可能會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其采取強制措施時,偵查機關應當告知其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內,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內,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羈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其監護人或者近親屬也可以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案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