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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不請律師會怎樣

1、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說明比較嚴重,並且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基本上是在拘留期間取得。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是第壹次進看守所,不知內部規定,不知自己犯的事有多嚴重,也不知道自己有什麽權利,還擔心被刑訊逼供。甚至辦案人員叫他們簽字,他們看都不敢看或與自己說的不壹致就簽了,這樣的話對自己是相當不利的。

3、律師在刑事拘留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提出意見。還可以與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確保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拘留期間犯罪嫌疑人與外界隔離對其來說是人間地獄,不知所措。這時候如果能委托律師,告知應有的權利及家屬與辦案機關的看法,做到心中有數。案件辦理的程序及有哪些辦案人員會來提審,都可以提前預知,能確保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可以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關情況,提出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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