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事拘留期間,不請律師,則不能與犯罪嫌疑人進行會見,家屬不能及時了解案件的情況;
2、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刑事拘留請律師的作用主要有:
(1)對於刑事拘留期間的犯罪嫌疑人來說,只有律師能夠會見嫌疑人,家屬不能探望。為了爭取能夠爭取的最大權益,請律師介入了解案情,是很有必要的;
(2)委托律師會見可以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按照法律的規定,律師可以在犯罪嫌疑人第壹次被訊問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後會見犯罪嫌疑人時,可以為他進行法律咨詢。由於犯罪嫌疑人的特殊身份,特殊地位,加上對法律知識的缺乏,犯罪嫌疑人往往由於不懂得法律,不敢大膽的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3)律師可以代為申請取保候審,代為申請解除或變更強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抓以後,審訊人員為了迅速破獲案件,在審訊過程中未必都會嚴格按照法律的規定進行,損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權益、甚至嚴重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權利的現象時有發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
犯罪嫌疑人自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有權委托辯護人;在偵查期間,只能委托律師作為辯護人。被告人有權隨時委托辯護人。
偵查機關在第壹次訊問犯罪嫌疑人或者對犯罪嫌疑人采取強制措施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檢察院自收到移送審查起訴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權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內,應當告知被告人有權委托辯護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間要求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轉達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監護人、近親屬代為委托辯護人。
辯護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後,應當及時告知辦理案件的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