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期間不允許家屬探視,只能見辯護律師。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擴展數據:
關於不同形式拘留的家庭探訪的規定:
拘留有三種:治安拘留、司法拘留等。屬於行政強制措施,當事人近親屬可以探視;刑事拘留是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只有當事人委托或者法院指定的律師才能會見。
行政拘留屬於行政處罰,已經作出並執行的,家屬可以憑合法身份證明探視,無需事先申請。那些不是家人和朋友的人也可以帶著有效的身份證明來參觀。
根據《拘留所條例》第26條,拘留所保障被拘留者在拘留期間會見的權利。在押人員應當遵守看守所會見管理規定。
會見在押人員,應當持有效身份證件在規定時間在看守所會見區進行。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
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