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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警察不建議找律師

法律分析:壹旦親人或朋友被抓進看守所或者被刑事拘留,作為家人或者朋友,首先,應當第壹時間向辦案的公安機關或者檢察院了解涉嫌犯罪的事實。其次,有權向辦案機關了解羈押的場所。按照法律規定,傳喚、拘傳不能超過12小時,不得以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羈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拘留人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以外,應當把拘留的的原因和羈押的處所,在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他的所在單位。

再次,如果被拘留數十日後既沒有得到拘留通知,這種情況通常是犯人在外地被抓,辦案部門的拘留通知寄往嫌疑人戶籍所在地的派出所,而戶籍派出所因無法聯系犯人家屬所以無法通知。通常,公安機關不會忽略通知家屬這壹程序,所以犯人家屬也不必過於多疑。這種情況下,犯人家屬可直接電話聯系當地派出所,查明是否有拘留的通知,從而得知犯人被羈押的地點和事由。

最後,如果家屬確定親人被拘留或逮捕也確知羈押的場所,那麽可以及時聘請律師去看守所會見以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二條 公安機關對於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先行拘留:

(壹)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

(三)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四)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重大嫌疑的。

第八十五條 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

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第九十壹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壹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準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機關提請批準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準逮捕的,公安機關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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