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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可以申請賠償嗎

刑事拘留後無罪釋放可以申請國家賠償。根據《國家賠償法》第十七條 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人身權情形之壹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1、違反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對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時間超過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時限,其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2、對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後,決定撤銷案件、不起訴或者判決宣告無罪終止追究刑事責任的;

3、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刑罰已經執行的;

4、刑訊逼供或者以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5、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擴展資料:

案例:

12月4日,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在通化市終審宣判被告人雍奎魁涉嫌殺人案,雍奎魁當庭宣判無罪,隨即被釋放。雍奎魁涉嫌殺人案,從案發至終審宣判已歷時7年之久,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判死緩,壹次判死刑。吉林省高級人民法院兩次發回重審,皆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008年1月19日11時許,通化市公安局東昌分局接到尹某報案稱:其74歲的母親白某被殺死於自家蔬菜水果店內。警方在現場附近走訪時,在壹樓道內發現1袋橙子。結合案發現場有散落橙子這壹情況,警方認為可能與案件有關,將之提取送檢,提取指紋,其中就有來自四平市農村的雍奎魁。經鑒定,塑料袋上唯壹可查清的指紋與雍奎魁指紋壹致。

2009年7月,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判處雍奎魁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雍奎魁不服,以被“刑訊逼供”為由,提出上訴。吉林省高院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撤銷原判,發回重審。

通化市法院於2010年12月,再次以搶劫罪判處雍奎魁死刑。雍奎魁以“沒有殺人”為由,提出上訴。2012年6月,省高院再次裁定,認為本案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發回重審。2014年12月4日,吉林省高院公開宣判,綜合各種因素認為,缺乏指向雍奎魁有罪的客觀證據,故依法作出無罪判決。

雍奎魁的代理律師吳晶波介紹,雍奎魁被羈押了7年零9個月,申請282萬余元賠償,主要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賠償金620709元;各項精神損害撫慰金150萬元;侵犯生命健康權賠償金50萬元;請求賠償恢復健康和體能、工作技能而誤工減少的收入損失20萬元,並請求為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通化市中級人民法院已接收了賠償申請書。

百度百科——國家賠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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