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關法律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
第三條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行政職權侵犯人身權的,受害人有獲得賠償的權利:
(壹)非法拘禁或者非法采取行政強制措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剝奪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毆打、虐待或者唆使、縱容他人毆打、虐待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或者死亡的。?
第九條賠償義務機關對有本法第三條、第四條規定情形之壹的,應當給予賠償。
賠償請求人應當先向賠償義務機關提出賠償請求,或者在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
擴展數據:
補償方法和計算標準
(依據:國家賠償法)
第三十二條國家賠償的主要方式是支付賠償金。
財產能夠返還或者恢復原狀的,應當返還或者恢復原狀。
第三十三條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壹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
第三十四條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額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造成身體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並賠償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收入減少的每日賠償金按照上年度職工日平均工資計算,最高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五倍;
造成部分或者全部勞動能力喪失的,應當支付醫療費、護理費、殘疾人生活輔助器具費、康復費以及因殘疾增加的其他必要費用和繼續治療所必需的費用,並支付殘疾賠償金。
傷殘賠償金根據國家規定的傷殘程度和傷殘等級確定,最高不超過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造成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還應當向其扶養的殘疾人支付生活費;
造成死亡的,支付死亡賠償金和喪葬費,其總額為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20倍。對死者生前扶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
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生活費發放標準,參照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執行。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費給付至十八周歲;對其他無勞動能力的人,發給生活費,直至其死亡。
第三十五條有本法第三條、第十七條規定情形之壹,給人造成精神損害的,應當在侵害範圍內,消除影響,恢復名譽,向受害人賠禮道歉;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支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
第三十六條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財產權,造成損害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罰款、罰金,追繳、沒收財產,或者非法征收、征用財產,返還財產;
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的,應當解除查封、扣押、凍結,財產毀損、滅失的,依照本條第(三)項、第(四)項的規定賠償;
應當返還的財產損壞的,可以恢復原狀,不能恢復原狀的,根據損壞程度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應當返還的財產滅失的,應當支付相應的賠償金;
財產已經拍賣或者變賣的,應當支付拍賣或者變賣的價款;出售價格明顯低於財產價值的,應當給予相應的補償;
被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的,應當補償停產停業期間必要的經常性費用;
返還罰金或者執行罰金,追繳或者沒收的款項,解凍被凍結的存款或者匯款的,應當支付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對產權造成其他損害的,按照直接損失賠償。
第三十七條賠償費用列入各級財政預算。
賠償請求人憑生效的判決、復議決定、賠償決定或者調解書向賠償義務機關申請支付賠償金。
賠償義務機關應當自收到支付賠償申請之日起七日內,按照預算管理權限向有關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財政部門應當自收到支付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支付賠償金。
賠償費用的預算和支付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
第五章其他規定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在民事訴訟或者行政訴訟中,對妨害訴訟的行為違法采取強制措施或者保全措施,或者錯誤執行判決、裁定和其他生效法律文書,造成損害的,賠償請求人要求賠償的程序適用本法刑事賠償程序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期間為二年,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利、財產權利之日起計算,但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間不計算在內。
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時壹並提出賠償請求的,適用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賠償請求人在賠償時效期間的最後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期間中止。自訴訟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的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第四十條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要求賠償的,適用本法。
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不保護或者不限制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向該國要求國家賠償的權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和該外國人、外國企業和組織的所屬國實行對等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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