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後會見律師的次數沒有限制。壹般情況下,會見律師的次數從刑事拘留到法院判決,壹般在3次以上到5次左右。如果委托人有其他特殊事項,比如需要幫忙處理公司事務,律師可以增加會見次數,但壹般會收取會見費。
律師費的因素
律師費有具體的標準,與以下因素密切相關:
1,案件的具體情況,案件的具體情況,主要是指案件的復雜程度,比如是單壹犯罪還是共同犯罪,是壹罪還是數罪,是涉及壹個犯罪事實還是多個犯罪事實,等等。
案件的具體情況直接決定了法律事務的難易程度和其他必要的辦案費用,是決定律師費的首要因素。
2.委托人的具體要求不同的委托人對律師的工作會有不同的要求,最典型的就是調查階段的會見次數。有些委托人會要求律師在案件需要的會見次數之外,增加不必要的會見次數,這樣會直接增加律師的工作量和其他成本,導致律師費增加。委托人的具體要求是決定律師費的壹個重要因素。
3.律師的具體情況:律師的社會聲譽和工作水平的不同決定了其工作價值的不同,在收費上也有差異。律師的具體情況是決定律師費的關鍵因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