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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律師訊問筆錄

法律分析

公安局帶走的叫傳喚或強制傳喚,時間最長不超過24小時。這種情況很可能會被采取強制措施。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在刑事案件偵查中,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臨時強制措施。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如果被拘留者被逮捕,將根據刑事訴訟法對其進行審判。如果審判後無罪釋放,被捕者可以申請國家賠償。壹般情況下,刑事訴訟中最長羈押期限為14天。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團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最高可拘留37日。

根據公安部《條例》第110條規定,脫逃罪是指跨市縣連續作案,或者在居住地作案後,逃往其他市縣繼續作案的;多次犯罪是指犯罪三次以上;合夥犯罪是指兩人以上共同犯罪。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師等辯護人認為羈押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要求解除羈押。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條規定,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拘留:

(1)正在準備犯罪、正在實施犯罪或者實施犯罪後立即被發現的;

(二)被害人或者現場見證人指認他是罪犯的;

(三)在住所周圍或者住所發現犯罪證據的;

(4)犯罪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五)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六)不告知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涉嫌流竄作案、多次作案、合夥作案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的條件是:

(1)作案後自殺未遂、逃跑或脫逃的;

(2)有可能毀滅、偽造證據或者與他人串通的。

人民檢察院決定拘留後,由公安機關執行。

刑事拘留的最長期限為37日(對流竄作案、多次作案或者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人,申請批準逮捕的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檢察院必須在7日內作出批準逮捕或者不批準逮捕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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