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屬在得知親屬被刑事拘留後,可以第壹時間委托辯護律師申請會見,以便了解案情,保護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權利。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屬於刑事案件偵查階段,不允許家屬在看守所探視和見面。當然,刑事拘留期間,嫌疑人家屬可以委托律師代理案件。作為辯護律師,他們可以去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了解案情。
被拘留後通知家屬的時間:
被刑事拘留後,除有礙偵查或者無法通知的情形外,應當在24小時內告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拘留的原因和拘留的地點。
公安機關應當在拘留後的24小時以內訊問被拘留的人。發現不應當拘留的,必須立即釋放,並發給釋放證明。羈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本法規定的偵查羈押、審查起訴、壹審、二審期限內不能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果需要繼續查證、審理,可以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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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9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