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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律師可以會見嗎

刑事拘留期間律師可以會見。

刑事拘留期間,依法只有律師才能作為辯護人並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到人民法院判決前的這段期間,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由辯護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刑事案件的具體流程:

1、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控告人的舉報,或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予以立案偵查;絕大多數刑事案件由公安機關偵查,極少數案件由檢察院偵查;

2、移送審查起訴:偵查機關偵查終結,認為犯罪嫌疑人涉嫌犯罪,向人民檢察院提請公訴,提交起訴意見書,並附全案證據;審查起訴階段辯護人是可以調閱全案卷宗的,在卷宗中最重要的是公安機關的起訴意見書,這個文書可以全面展示公安機關的偵查思路以及案件事實;

3、提起公訴:檢察院經對偵查機關移送起訴案件進行審查,對認為證據確實充分的案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對證據不充分的案件,退回補充偵查;

4、法庭審判:人民法院受理檢察院提起公訴的案件,組織控辯雙方對證據進行質證、辯論,聽取被告人的陳述,綜合全案證據作出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5、執行:對有罪的刑事判決,在判決生效後交執行機關執行。執行機關有監獄、看守所、社區、司法所等。壹審判決之後,十日之內可以上訴,如果上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如果不上訴,到期之後判決生效,交付執行。

綜上所述,刑事拘留期間律師能見,從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刑事拘留措施之日起,到人民法院判決前的這段期間,只有辯護律師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由辯護律師為其提供辯護意見、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的會見權與通信權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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