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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期間律師可以見被拘留者嗎?

當然可以。

刑事拘留期間,只有律師可以擔任辯護人,依法會見犯罪嫌疑人。

會議所需材料: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以下是關於律師會見的詳細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在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

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

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

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擴展數據:

刑事訴訟中的羈押,是公安機關和人民檢察院在偵查過程中,遇有法定緊急情況,臨時剝奪犯罪分子或者重大嫌疑分子人身自由的壹種強制方法。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關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有不同的規定。

刑事拘留必須符合兩個條件:

第壹,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重大嫌疑人。

現行犯是指正在實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人是指有證據證明自己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

第二,它具有法律緊急狀態之壹。

至於什麽是緊急情況,刑事訴訟法第80條和163條對公安機關拘留和人民檢察院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規定。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刑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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