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有權申請取保候審。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其律師可以申請取保候審。
具體流程如下:
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律師應當以書面形式申請取保候審。
有權決定的機關應在收到書面申請後7天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並提出保證人或可以交納保證金的。公安、司法機關應當同意並依法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對不符合法定取保候審條件的,不得同意取保候審。不同意取保候審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
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不得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超過12個月。
5.執行機關收到執行機關沒收保證金的書面通知,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在五日內作出變更強制措施或者責令犯罪嫌疑人重新繳納保證金並提出保證人的決定,並通知執行機關。
6.決定再次繳納保證金的程序,適用本規定的有關規定。
(1)執行機關應當向被取保候審的人宣布沒收保證金的決定,並告知其如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收到沒收保證金決定後五日內向執行機關的上壹級主管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主管機關接到復查申請後,應在七日內作出復查決定。
(二)沒收存款的決定已過申請復核期或者經復核決定沒收存款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及時通知銀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上繳國庫。
7.取保候審,被取保候審人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規定,被取保候審人未及時報告的,經核實,由縣級以上執行機關對被取保候審人處以壹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決定機關。
8.被取保候審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前款規定,已交納保證金的,沒收保證金,並根據不同情況,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結悔過,重新交納保證金,提出保證人或者監視居住,予以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前款規定的,保證金應當在取保候審終結時退還。
9.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根據法律規定,刑事拘留可以通過申請取保候審或者交納保證金的方式申請取保候審。保證人必須是犯罪嫌疑人的法定代表人、近親屬或者代理律師,在取保候審期間承擔壹定的責任。依法以書面申請的形式向司法機關提出申請,相應機關將在7日內給予答復。符合條件可以取保候審的,依法以擔保人或者保證金的形式辦理手續,不符合條件的,不予批準。取保候審結束後,如果期間沒有違規,結束後退還保證金。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