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拘留是在看守所。1,關於拘留對象。看守所羈押的人是因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被行政拘留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決定司法拘留的人。看守所關押著被依法刑事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此外,被判處壹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或者剩余刑期不滿壹年的罪犯,也可以在看守所服刑。2.關於拘留的時間。被羈押在看守所的人,可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也可以批準逮捕。從刑事拘留到批準逮捕最長時間為37天。壹個刑事案件從調查到判決可能需要三個多月,也可能需要壹年左右,這取決於具體的案件。在看守所最長羈押時間為15天,將根據違紀情節輕重決定。3.關於見面的權利。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可以見到他們的家人。根據《看守所條例》的相關規定,在押人員有會見、交流的權利,因此家屬可以探視,只要向看守所提出申請即可。被拘留在拘留中心的人不得會見其家人,但可以會見律師。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要求會見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最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在危害國家安全、恐怖活動犯罪案件中,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偵查機關應當將上述情況提前通知看守所。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咨詢。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受監控。第壹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適用於辯護律師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會見和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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