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被刑事拘留後,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程序包括:
(壹)接受委托。委托人委托律師參與訴訟業務時,應當真實、全面地陳述與案件有關的全部事實,不得隱瞞自己的過錯或者不利因素。律師對有關事實進行綜合研究和審查後,符合接受委托條件的,可以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二)辦理委托手續。律師同意接受委托後,委托人應當與律師辦理委托手續。委托程序壹般包括:
(1).訂立民事代理合同。民事代理合同是律師事務所與委托人簽訂的確認代理關系成立的書面法律文件。委托合同壹式兩份,委托人壹份,法律服務所壹份;
(2)填寫委托書。委托書是委托人單方簽署的法律文件,賦予律師在訴訟活動中的代理權,是律師在訴訟中從事職能活動的依據。委托書壹式兩份,壹份交相關辦案機關,壹份交委托律師存檔。在辦理委托手續前,委托人應當按照規定的標準支付律師代理費。
(3)委托人應向律師提交以下材料:
(1).當事人的身份或者資格證明;
(二)與本案有關的書證、物證及其他材料。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三十九條
二、辯護人的責任是什麽?
(壹)辯護人應當根據事實和法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以事實為根據”是指實事求是地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它必須基於事實,而不是猜測、推測甚至捏造。“依法”就是在事實證據的基礎上,以法律作為辯護的準則和依據。無論是無罪、有罪、罪輕還是罪重,都要以法律條文為依據。“根據事實和法律”是辯護人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辯護,維護其合法權益的行為準則。但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為了逃避刑事追究或者減輕處罰而弄虛作假、觸犯法律,不能認為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也不是正確履行職責。
(二)為了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辯護人應當提供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這是辯護人應該做的主要工作,也是辯護人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益的唯壹正確途徑。“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即辯護人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情,向被害人或者其他證人調查。在收集相關證據材料時,在尊重客觀事實的基礎上,註意了解和收集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未實施犯罪行為,或者雖實施了犯罪行為,但具有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的情節的各種證據,如犯罪嫌疑人是否未成年、有無履行、在其中是否起次要作用等。,並向司法機關提出相關證據和辯護意見。
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刑事案件委托律師擔任辯護人的程序是:確定辯護律師,與律師協商委托的範圍和權限;簽署委托協議;委托人向律師提供授權委托書、身份證明復印件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