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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中委托律師會見公安機關會被拒絕嗎?

法律主觀性:

警方已將其刑事拘留,說明犯罪事實已基本成立。無論涉案嫌疑人是否承認犯罪事實,面對巨額詐騙案件,警方都會主動依法行使刑事偵查權,通過各種渠道了解調查取證情況。同時,公安機關會對嫌疑人進行訊問,從嫌疑人的話語中捕捉線索,可以進壹步促使嫌疑人最終如實供述罪行。1.刑事拘留是對犯罪嫌疑人立案偵查的最初階段。所謂刑事拘留,是指對有犯罪嫌疑的人采取的強制措施,只有在發現其有犯罪嫌疑時,才會將其刑事拘留。刑事拘留後,公安刑偵機關將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刑事偵查權,進壹步挖掘案件真相。在刑事偵查過程中,會通過各種渠道搜索嫌疑人的犯罪證據。只要證據確鑿,即使不承認犯罪事實,仍然可以根據事實證據定罪處罰。二、重視法律面前的證據:1我國的司法原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在刑事案件的定罪和處罰中,證據尤為重要。有口供沒有證據很難定罪;如果證據充分,沒有翻供,可以根據證據定罪處罰。《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範圍:第四十八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法律客觀性: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被拘留人應當立即送看守所羈押,並且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非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或者恐怖活動犯罪的通知可能妨礙偵查,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在妨礙調查的情形消失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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