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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幹啥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的機關。嫌疑人在看守所,意味著嫌疑人已被批準逮捕,等待判決。在看守所被羈押的嫌疑人,經過法院公正判決並下達判決書,如若服從法院判決,就由看守所轉向監獄,進行正規的勞動改造。嫌疑人在看守所的生活是嚴格而有規律的:

早晨:起床,疊被,打掃衛生,洗漱,吃早飯。

上午:集合,點名,做早操,唱愛國革命歌曲,靜坐學習,等待公檢法提審或者律師會見。中午:吃飯,午休。下午:起床,做廣播操,靜坐等待公檢法提審或者律師會見。

晚上:吃晚飯,看新聞聯播,睡覺、壹天結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條 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機關。

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以下,或者余刑在壹年以下,不便送往勞動改造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四條 看守所監管人犯、必須堅持嚴密警戒看管與教育相結合的方針,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和文明管理,保障人犯的合法權益。嚴禁打罵、體罰、虐待人犯。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三條 人犯在羈押期間的夥食按規定標準供應,禁止克扣、挪用。

對少數民族人犯和外國籍人犯,應當考慮到他們的民族風俗習慣,生活上予以適應照顧。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四條 人犯應當自備衣服、被褥。確實不能自備的,由看守所提供。

《中華人民***和國看守所條例》第二十五條 人犯每日應當有必要的睡眠時間和壹至兩小時的室外活動。

看守所應當建立人犯的防疫和清潔衛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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