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如果在刑事拘留期間證據不足要及時釋放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準逮捕的人民檢察院。如果取保候審出來會不會有案底根據最終處罰決定的,取保候審僅僅是刑事訴訟中的壹種刑事強制措施,取保候審屬於刑事訴訟期間對犯罪嫌疑人的臨時強制措施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辯護人有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收到申請後,應當在三日以內作出決定;不同意變更強制措施的,應當告知申請人,並說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拘留刑事拘留是刑事訴訟中的保障性措施,是壹種訴訟行為,其目的是保證刑事訴訟的順利進行,本身不具有懲罰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壹)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