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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舉證和質證階段的順序

證據的順序是:

1,按犯罪行為時間順序排列;

2.合議庭應當根據案件事實要素的重要性,指導公訴人按照案件事實要素的性質和地位安排舉證順序;

3、根據案件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

4、根據* * *與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主次地位;

5.根據被告是不認罪還是不認罪來舉證。

質證順序如下:

1.原告出示證據,被告、第三人與原告質證;

2.被告出示證據,原告、第三人質證被告;

3.第三人出示證據,原告、被告與第三人質證。

根據刑事訴訟法及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和法庭調查規則的規定,舉證、質證程序的步驟和程序如下:

1,舉證和質證的壹般規則。

(1)舉證和質證的基本順序。

(2)法庭提示和審判。

(3)審查取證的合法性。

(4)區分舉證和質證的證據類型。

2、各種證據。

(1)最佳證據原則。物證、書證、視聽資料、電子數據等證據,應當出示原件、原物。

(2)證明和證明對象。控辯雙方在出示證據時,應當圍繞與案件事實有關的內容或者控辯雙方有爭議的內容。

(3)出示書面口頭證據。

(4)技術調查證據證明。采取技術偵查措施收集的證據應當在法庭上出示。

3、證據存疑和異議處理程序。

(1)法院對證據有疑問的,可以告知控辯雙方補充證據或者作出說明;必要時,可以在其他證據調查完畢後宣布休庭,對證據進行調查核實。法院調查核實證據時,可以通知控辯雙方到場,並記錄核實過程。

(二)控辯雙方補充的、通過庭外調查核實取得的證據,應當當庭質證,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3)控辯雙方申請出示未在開庭前移送或者提交人民法院的證據,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的,申請人應當說明理由。法院經審查認為理由成立,確有必要出示的,應當準許。

(四)法庭審理過程中,控辯雙方申請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證據、申請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應當提供證人基本情況、證據存放地點,並說明擬證明的案件事實和要求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理由。

4.量刑事實的法庭調查。法院除審查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量刑情節外,還應當根據案件情況審查下列影響量刑的情節:

(1)案件起因;

(2)受害人是否有過錯及過錯程度,是否對矛盾激化負有責任及責任大小;

(3)被告人的近親屬是否協助抓獲被告人;

(4)被告通常表現出不後悔的態度;

(五)返還贓物、退賠;

(6)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的諒解;

(七)其他影響量刑的情形。

庭審中,被告人及其辯護人提出有自首、坦白、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或者人民法院發現被告人可能有上述法定量刑情節,但人民檢察院調取的卷宗中沒有相關證據的,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調取。

5.其他問題。

(1)公開審理案件,對於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證據,法庭應當停止控辯雙方出示。

(2)在審理過程中,公訴人如果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的,法庭可以同意,但建議延期審理不超過兩次。

(三)人民法院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調取需要核實的證據材料,或者經被告人及其辯護人申請,調取在偵查、審查起訴過程中收集的關於被告人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壹條,公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人民檢察院承擔,自訴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證明責任由自訴人承擔。

第壹百九十五條公訴人、辯護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未到庭的證人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等證據材料,應當當庭宣讀。法官應當聽取公訴人、當事人、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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