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案件具體流程: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者控告人的舉報,或者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附全案證據提交起訴意見。
壹是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扣押、檢舉、控告、舉報或者自首,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
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清單。
二、制作登記表,並出具收據。
第三,進行快速審查,確定是否屬於刑事案件。
如果受傷,應立即進行法醫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輕傷(犯罪)或輕微傷(非犯罪)。
在死亡案件中,應立即進行屍檢,以確定是自殺、他殺還是猝死。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立即出現在現場,以確定雙方的責任。
立案前初步審查可以采取詢問、質詢、勘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但是,不得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四、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立即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移交手續。
五、經審查,屬於告知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辦理。
六、經審查,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七、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縣公安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規範》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下簡稱公訴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罪名、遺漏同案嫌疑人等情形的訴訟活動。,並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意見,要求進壹步調查和補充證據,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補充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