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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指控程序

刑事案件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公訴案件是指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的案件。自訴案件是指被害人依據刑事訴訟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的案件。壹個自訴案件的具體流程:被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人民法院會進行審理,做出有罪或者無罪的判決,最後交由執行機關執行。

公訴案件具體流程:偵查立案:偵查機關接受報案人或者控告人的舉報,或者偵查機關自行發現犯罪線索,立案偵查。移送審查起訴:偵查終結後,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有犯罪嫌疑,向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並附全案證據提交起訴意見。

壹是公安機關對任何公民的扣押、檢舉、控告、舉報或者自首,應當立即受理,詢問情況,並做好記錄。

對舉報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提供的證據材料應當進行登記,制作證據清單。

二、制作登記表,並出具收據。

第三,進行快速審查,確定是否屬於刑事案件。

如果受傷,應立即進行法醫鑒定,以確定是否構成輕傷(犯罪)或輕微傷(非犯罪)。

在死亡案件中,應立即進行屍檢,以確定是自殺、他殺還是猝死。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需要立即出現在現場,以確定雙方的責任。

立案前初步審查可以采取詢問、質詢、勘查、鑒定、調取證據材料等措施。但是,不得限制被調查人的人身權和財產權。

四、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但不屬於自己管轄的,立即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將案件移送主管機關。

對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辦理移交手續。

五、經審查,屬於告知處理的案件,告知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

對於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告知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被害人請求公安機關受理的,公安機關應當辦理。

六、經審查,不構成犯罪,需要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依法處理或者移送有關行政管理部門。

七、經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且屬於自己管轄的,由縣公安部門負責人批準予以立案。

法律依據:

《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規範》第壹條

本規定所稱公訴案件退回補充偵查,是指檢察機關公訴部門(以下簡稱公訴部門)認為犯罪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遺漏罪名、遺漏同案嫌疑人等情形的訴訟活動。,並向公安機關提交書面意見,要求進壹步調查和補充證據,在庭審過程中要求補充庭審所必需的證據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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