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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復議的審查程序

刑事復議和復核的程序如下:

1,刑事案件相關人員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回避申請、沒收保證金、對擔保人罰款不予立案的決定,向公安機關提出刑事復議、復核申請;

2、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和復查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和復查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的原則,有錯必糾。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下列有關人員可以依法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

1.當事人對駁回回避申請的決定不服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辯護律師可以提出;

2、不服沒收保證金的決定,被取保候審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可以提出;

3.保證人不服罰款決定的,可以自行提出;

4.申訴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訴;

5、移送案件的行政機關對不予立案的決定不服的,行政機關可以提出。

向刑事復議復核機構提交刑事復議復核申請書,申請書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1.申請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住所和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住所和聯系方式;

2、作出處理決定或復議決定的公安機關名稱;

3.刑事復議和復審請求;

4、申請刑事復議和復查的事實和理由;

5.申請刑事復議和復核的日期。

綜上所述,復議、復核的規定包括,刑事案件的有關人員不服公安機關作出的駁回申請、提取保證金、對保證人罰款、不予立案的決定,向公安機關申請刑事復議、復核。公安機關受理刑事復議、復核申請,作出刑事復議、復核決定,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和有錯必糾的原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七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對公安機關移送的案件決定不起訴的,應當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公安機關。公安機關認為不起訴決定有錯誤時,可以請求復議。如果意見不被接受,可以提交上壹級人民檢察院復核。

第三十四條

應當回避的法官不回避,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沒有申請回避的,由庭長或者審判委員會決定回避。

第三十五條

人民法院可以對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回避申請作出口頭或者書面決定,並將決定告知申請人。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回避申請被駁回的,可以在收到決定後申請復議壹次。不屬於刑事訴訟法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規定情形的回避申請,應當當庭駁回,不得申請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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