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單回答壹下,供大家參考:
1,根據刑事訴訟程序的規定,刑事案件的起訴分為公訴案件和自訴案件。輕傷案件可以公訴,重傷案件必須公訴,不存在成為自訴案件的可能。
2.自訴案件,自訴人和被告人可以自行解決,法院也可以調解。無論當事人自行和解還是法院調解,只要和解調解成功,自訴人都有權撤訴。當事人之間的和解或者法院的調解是指案件到法院之後的事情,不屬於私了。所謂私了,是指案件沒有經過公安、司法機關處理,而是雙方當事人私下和解或者調解。如果不是嚴重刑事犯罪,可以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和解,但如果構成嚴重刑事犯罪,在當事人之間進行和解是無效的、違法的。
3、公安機關偵查終結的案件先移送檢察院批捕部門(又稱偵查監督部門),由批捕部門審查決定是否批準逮捕,如果不構成犯罪或自訴案件,檢察院只能將案件退回公安機關,由公安機關將案件撤銷或作為自訴案件移送法院。當然,公安機關也可以撤訴,通知受害人向法院提起自訴。此時公安機關不應再進行調解。如果案件到了法院,當然可以進行調解(壹般民事賠償部分進行調解,刑事責任部分調解是不可能的)。社會上的刑事案件調解,是指民事賠償部分調解完畢,雙方達成調解協議。如果自訴案件的民事賠償部分得到很好的解決,被告人壹般會要求自訴人撤訴,法院此時不會要求審理刑事部分。公訴案件中被告人與被害人就民事賠償調解達成協議後,被告人往往會要求被害人出具書面諒解書,被害人會要求法院對被告人從輕處罰。)
4.經調解達成協議的,協議內容壹般包括以下內容:壹是雙方或委托代理人姓名等基本信息;二是協議的具體內容,比如甲方壹次性賠償乙方多少錢,以後再也不會有糾紛,要求司法機關對被告人從輕處罰或者適用緩刑,如果是自訴案件可以要求自訴人撤訴等等。雙方簽字或指紋。重點說明:賠償金額,從不發生糾紛,表示理解,請求從輕處理。調解協議要按照以上內容寫,不需要贅述。
5、是否可以在公安機關的協調下進行,但調解結果和相關程序必須移交給承辦案件的辦案單位。
6.好的案子壹定要有協議,有諒解書,有收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