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諒解書的寫法:首先需要寫上雙方當事人的基本信息,如姓名、家庭住址和身份證號等;其次寫明侵犯的事由和諒解的內容,以及寫明具體的賠償方案等;最後由雙方當事人簽字確認。刑事諒解書壹般指刑事案件的受害人與嫌疑人或其家屬之間,就刑事案件的結果達成和解的書面文件。
刑事諒解書本身並無固定格式,出具諒解書的目的是減輕犯罪嫌疑人處罰,有的可以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所以諒解書是受害人向犯罪人員的家屬開具的,壹般由承辦律師為犯罪嫌疑人進行具體辦理,但如果情節輕微不需要聘請律師的,可以參照本諒解書格式。諒解書前提造成受害人傷害,應當寫明賠償已達成協議,並且實際賠償結束,如果沒有致受害人傷害則無需要表述,但諒解書的重點要表達清楚受害者已經諒解,同時受害人請求免予追究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下列公訴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誠悔罪,通過向被害人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獲得被害人諒解,被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壹)因民間糾紛引起,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二)除瀆職犯罪以外的可能判處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過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內曾經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第二百八十九條 雙方當事人和解的,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應當聽取當事人和其他有關人員的意見,對和解的自願性、合法性進行審查,並主持制作和解協議書。
第二百九十條 對於達成和解協議的案件,公安機關可以向檢察院提出從寬處理的建議。檢察院可以向法院提出從寬處罰的建議;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法院可以依法對被告人從寬處罰。